湖南调整下放企业登记权限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2月24日 A1 版)

  本报讯 湖南省工商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下放企业登记权限的公告,从本月起,将部分已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下放至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管理。
  据了解,在内资企业中,将原已在省工商局登记的私营企业(不包括企业集团和企业集团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私营有限公司)、煤矿企业下放至其住所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中,除省政府及其授权的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其他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下放至该审批机关所对应的同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今后,凡不属于省工商局登记权限范围的企业,省工商局不再受理其设立登记或迁入登记。属于下放范围的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到企业住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换领营业执照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换照(证)工作应在6月底前完成。
  与此同时,湖南省工商局保留8类企业登记权。冠省名称、住所在长沙市城区且申请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及自然人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且有省属国有独资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参股等8类企业仍需前往省工商局进行企业登记。

□文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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