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办案机关:开封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
2014年7月31日,河南×××医药有限公司与某医院签订了一份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当事人为该医院(另案处理)的药品(包含西药、中草药、中草药颗粒剂、中药饮片等,不含精、麻、毒、放药品)独家供货商,当事人需向该医院支付1000万元的药品质量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该医院无需支付相应的资金利息并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采购药品,否则视为违约。上述协议有效期为5年,自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与该医院享有优先续约权。
随后,当事人分别于2014年8月15日和9月23日,将1000万元给了该医院。另据当事人提供的向该医院销售药品情况一览表,自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当事人向医院销售的药品价值约为12123493元。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向某医院销售药品的过程中,与该医院签订提供1000万元免息资金的合作协议书,从而获得了独家向该医院供应所需药品的经营权,实质上排挤了其他医药公司向医院销售药品的竞争权。当事人向医院支付所谓的药品质量保证金,实际上是当事人用1000万元的使用权及由这笔资金所产生的相应利息向医院行贿。经查,当事人销售价值约12123493元药品的含税毛利额为1127241元,除去人工费用312786元、物流费用628603元,税费186501元,实际净利润为-649元。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所指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办案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件特点及亮点:
一是案件处理恰当到位。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符合自由裁量权规定,文书使用规范;处罚决定书结构完整,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叙述清楚,说理性强,定性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及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理由表达严谨,符合处罚决定的制作要求;对商业贿赂涉案双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执行已到位。
二是典型案件产生良好反响。此案是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具有隐蔽性强、较难发现等特点。这是河南省开封市首次顺利查处此类案件,开拓了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监管执法的新领域,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示范效应。此类案件的查处,对降低就医支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及医院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案件示范作用得到发挥。2014年底,河南省工商局经检总队负责人专门指示办案机关对开封市的医疗行业商业贿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2015年,开封市工商机关大力开展此项执法检查工作,目前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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