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商业贿赂案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2月24日 A6 版)

  办案机关:郏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以搭建家庭与学校实时沟通的教育网络信息平台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同郏县某国际学校签订合同协议,开发郏县某国际学校“翼校通”业务。截至2015年10月15日,当事人为郏县某国际学校免费安装摄像头120个、“翼校通”亲情电话20部、门禁设备两套。同时,当事人为该校老师免费提供手机150部和每月免费使用58元话费套餐,目前已有150名老师使用了此免费套餐。当事人开展业务至被查处,共为该国际学校办理“翼校通”业务2000户、平安卡2000张,每张卡需学生家长交费100元。另外,用户只能持有当事人定制手机才能使用当事人推行的“翼校通”业务。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办案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件特点及亮点:
  该案是消费者在人民网举报“郏县三立学校乱收费强制推销电信手机卡、强迫学生家长办理‘翼校通’”的案件,河南省委书记、平顶山市委书记、郏县县委书记均批示查办此案,社会影响很大。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符合自由裁量之规定。在案件查办时,办案机关通过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电信条例》,发现《电信条例》中并没有规制电信企业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因而办案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信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定管辖权。
  当事人通过给学校安装摄像头、亲情电话,向老师提供免费手机及套餐业务等手段,向有影响力的学校及教师行贿,让学校和教师促使家长订购“翼校通”业务,从而获得推广“翼校通”业务的机会,排挤了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这显然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也给广大学生及家长造成负担。办案机关依法查处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效规范了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有效树立了工商机关行政执法权威。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