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交通总公司滥收费用案
办案机关:南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
南阳市××交通总公司于2011年9月开始办理公交IC卡。当事人从开办此业务至案发,要求用户初次申领公交IC卡每卡收取12元折旧费。因有人举报当事人收取费用违规,南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分两次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查处,查处时间截至2014年1月。
2014年9月26日,南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南阳市财政局在(宛价房函〔2014〕5号)中明确批复如下内容:“初次申领公交IC卡按12元/卡收取押金,用户退卡时将押金全部退还。”该批复下发后,当事人依然按照初次申领公交IC卡每卡收取12元折旧费的标准收取费用,且在南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IC卡办理使用指南中明示成人普通记名卡、夕阳红卡不可退卡。自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31日,当事人共办理初次申领公交IC卡26085张,合计收取折旧费313020元,无发生退卡事项。
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主要违法行为表现在:一是未经审批收取折旧费,二是超出审批项目(押金)收取折旧费。根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办案机关没收了当事人违法所得313020元。
案件特点及亮点:
一是该案涉及民生行业,社会效果较好。近年来,涉及居民用水、用电、用气、公交、就医等民生环节问题越来越多,违规收费花样翻新,量大面广,群众意见大。此案属于政府关心、社会关注、民生关切的热点焦点问题。在物价部门两次查处仍不纠正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查处,达到了“办理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办案力度较大,社会影响较好。
二是该案涉及跨部门管辖,开辟了执法办案新领域。此案在与其他部门协同监管方面作了有益探索。
三是该案涉及多部法律法规综合运用,具有典型意义。办案机关从《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找到关于IC卡发行收费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明确案件管辖权。同时,办案机关明确了当事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公用企业又是被指定的经营者,从案件主体、违法事实、违法性质、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准确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了办案人员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