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以次充好车辆案
办案机关:漯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
2014年 11 月 11 日开始,漯河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进车辆40辆,价值153万元,该批车辆全部使用国四标准车辆合格证,发动机类型显示为国四标准发动机,排放标准显示为GB17961-2005国四、GB3847-2005国四排放标准,但实际上当事人生产的是国二、国三标准车辆,不具备国四车辆所具有的传感器、线束、电喷、高压共轨等功能,达不到国四车辆的国家标准,属于销售以次充好产品违法行为。
办案机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车辆,并处罚款86万元。
案件特点及亮点:
一是在执法中彰显地方政府责任。办案机关把发挥工商监管执法职能作用与国家治理雾霾的大政方针有效结合,凸显工商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履行国家意志的决心和成效。
二是实现效率优先与事实证据完善的有效结合。办案人员在已有证据基础上,注重提高办案效率,在要求提供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同时,充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既成功处理了违法行为,也实现了办案效率最大化。
三是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在办案机关的行政指导下,当事人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办案机关据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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