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案
办案机关:安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
2015年4月1日,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阳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好多房电商平台项目推广合作协议”,约定在安阳建业桂园住宅小区商品房的销售中,为其提供网上线下销售渠道推广指导、提供相应的客服和项目管理人员帮助房源推广,成交客户享受额外特殊优惠,但每户消费者需向当事人交纳5000元电商服务费。
协议签订后至4月10日的10天内,当事人仅对售房人员进行了简单培训,在商品房没有明码标价且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即通过售房处售房人员以所谓的“指标费”“团购费”“优惠权”“占房费”等名义收取了17户购房消费者每户5000元共计8.5万元的费用,没有开具任何票据。2015年4月10日后,当事人才开始为“安阳建业桂园住宅小区”销售组织人员散发宣传单、策划“建业桂圆冰雕节”、利用好多房电商平台在网上宣传推广等活动。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15年4月10日之前,在没有给消费者提供任何服务的情况下收取购房消费者每户5000元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已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罚款17万元。
案件特点及亮点:
一是案件典型,影响较大。此案有一定的典型性和社会影响力,利用电商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尚不多见,且案值较大,办案机关查办此案对树立工商行政执法权威和形象具有积极的作用。当前电商服务平台已成为国内经济发展的重要经营模式和发展趋势。该案对工商机关查处经营者利用电商模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是处罚教育有机结合,处理科学。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办案机关在处罚时参照相关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既惩罚了违法行为又教育了当事人,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是运用行政指导,注重事后反响。在该案中,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做好行政指导工作,促使当事人有效改正违法行为,受到消费者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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