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修改后应及时公布新文本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9月01日 A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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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对包括《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内的66部行政法规进行了修改。根据该决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由86条缩减为80条,删除了不适应当前药品管理的生产有试行期标准的药品和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对8个条款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作为药品管理领域第二位阶的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方面,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此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将进一步优化当前药品的监督管理。
  然而,时至8月初,笔者在国务院及其部门的各大政务网站均未查询到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文本,相关权威网站公布的仍为2002年版的旧文本,这给基层监管部门以及行政相对人带来不便,容易造成执法人员引用不正确法条内容或条文序号错误。与此形成对比的是,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时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公报,在其政务网站公布了《药品管理法》的新文本。
  法规修改后是否需要公布新文本?目前,我国《立法法》仅规定法律修改后公布新的文本,未对行政法规修改后的重新公布作出明确要求,上述相关国务院决定中也未要求公布新文本。然而,笔者认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根据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将修改后的行政法规重新公布,方便基层监管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开展相关工作。在公布法规新文本的同时,应通过政务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加强宣传,利用培训班、工作会议等多种形式宣讲法规修改的背景、目的以及重点法条的理解和应用。
  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步公布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笔者查询32个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政务网站发现,有16个省级部门未公布2015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全文。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组织监管人员加强学习,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药品管理水平。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 袁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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