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生锈”谁之过?
——浙江省长兴县一起汽车消费纠纷调解记
“你好,请问是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李家巷分局吗?请你们帮帮我,我的车刚买,没过多久就发现车身多处出现斑块,有生锈迹象。我跟4S店说过这个事情,他们坚称自己没有责任,让我自己维修,真是岂有此理……”前不久的一天早上,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李家巷分局的投诉举报电话铃声骤然响起,电话那头传来了市民李先生急促的声音……
原来,李先生于今年3月在长兴县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提车后没多久,就发现车身“锈迹斑斑”。李先生自行清洗无果,只好与4S店销售人员联系。销售人员表示,销售给李先生的汽车绝对是合格的,同时表示当初李先生提车时各方面已检查合格,车身油漆更是没有问题,车身锈迹后来是如何产生的就无从得知了,若要解决该问题,修理费用得李先生自理。随后,李先生多次与该4S店协商无果。
分局受理李先生的投诉后,立即与双方沟通,并召集双方调解处理。李先生提供了购车票据与车身“生锈”照片,汽车4S店也安排人员到分局参与调解。
分局负责维权调解的工作人员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和想法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及第二十四条关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李先生新购置的车没多久车身出现“锈迹斑斑”的情况,只能由4S店提供自己无须承担责任的凭证。如果4S店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则须承担为李先生的车辆更换或免费维修的责任。
最终在分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4S店对李先生的车进行免费修理,并再送李先生一次免费保养。对此处理结果,李先生表示满意。
□孙建新 程雪良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