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租车纠纷调解记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9月01日 A8 版)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大街分局接到12315中心移交的一条投诉线索:消费者杨女士在某租车网站租赁了一辆汽车,并通过手机APP全额支付了租车费用。当杨女士到店取车时,却被告知还需要支付一笔押金。杨女士不解,提出在网上租车时没有看到关于押金的条款,如果需要交押金就不租了,要求退款,门店方面则表示如要退款需扣除违约金。杨女士最后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予以调解。
  北大街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杨女士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记录了商家的网站、门店地址和联系方式。执法人员经过网上巡查和实地走访发现,商家在其官方网站和手机APP租车付款的最终界面上均明确标明了关于租车违章押金的条款,并且在独立的“帮助中心”模块中进行了单独说明。商家就此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过联系,杨女士表示自己在网上付款时未看清违章押金的说明,到门店后以为是要付租车押金而发生了误会。通过协商,商家为提高客户体验、提升满意度,最后为消费者杨女士办理了全额退款,杨女士表示认可。
  为防止以后类似消费纠纷的发生,北大街分局发出消费提示: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网上沟通的限制,商家往往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提供通用商品及服务,而一些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也时常被消费者点击“下一步”所忽略,因此消费者在网上消费时,特别需要看清条款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朱品昌 童 宁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