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订购新车 岂可变成展车
淮北消费者:我有权对商品进行挑选
本报讯 本来购买新车是件高兴的事,可安徽省淮北市市民杨先生感觉很窝心:交纳定金后,提车时4S店提供的竟然是展厅内的展车。好在经过执法人员进行调解,杨先生维护了自己的“自主选择权”。
今年7月底,杨先生欲在该市某4S店购买一辆家用小汽车,并交纳了定金。当时双方合同约定指定车型为2016款白色。提车时,杨先生发现商家交付的车辆是展厅的展车,认为不合理,要求4S店给其更换该车型其他车辆,但被拒绝,杨先生遂投诉至12315中心。
接诉后,淮北市相山区桓谭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了解到,在该4S店内杨先生订购的2016款白色车型仅剩展车一辆,4S店工作人员称该款车销量较大,下批车辆还未送达,而且展车也是今年5月生产的,属于新款车型,并不存在库存及质量问题,而且双方合同也没有约定不要展车,自己交付展车的行为完全没有问题。
对于4S店工作人员的说法,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其错误之处:虽然双方的合同上没有约定不要展车,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有权对购买的商品进行挑选,4S店指定消费者提取展车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4S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消费者承诺,如果提取展车,由店方提供优惠2000元,或者等待下批车辆到店第一时间安排提车。对4S店提出的两种解决方案,消费者选择等待下批车辆,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执法人员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根据上述条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进行挑选,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商家所提供的商品。该4S店指定消费者购买展车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如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的行为,消费者要坚持自己的选择,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李 鑫 贾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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