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4月27日 A5版)
甬北市监催〔2022〕5号
浙江玛瑙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1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市监处罚〔2021〕66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300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瞿宏敏 董欣华
联系电话:0574-87201129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