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法保障共同富裕的原理及制度设计
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无论是物质上的共同富裕还是精神上的共同富裕,都是通过具体的规则和制度实现的。知识产权法作为激励创新成果创造与传播、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法律规则,其制度理念、具体规则构成共同富裕保障机制的重要一环,共同富裕的实现与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具有内在契合性。
共同物质富裕的知识产权法保障
共同富裕中的物质富裕包含两个基本内容,一是要增加社会总体物质财富,二是要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公平分配。法律从公平与效率角度,为共同富裕的物质富裕提供指引。就知识产权法来说,激励机制保障社会财富创造机会均等,保护机制保障财富创造价值实现的效率,平衡机制则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利益均等分配。
首先,知识产权法激励机制保障平等创造财富的机会。知识产权法的主要目标是鼓励创新。鼓励创新对于社会公平创造财富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造潜能。知识产权是人格的外在表达,对创作和创造的认可也是对人的认可,只要参与智力劳动的人,知识产权法就为其保留一席之地。第二,知识产权法公平保护创新的过程。创新是延续性的,无论是个人创新还是社会创新,都是代际传递的。知识产权法对创新过程一视同仁,超过保护期的智力成果不受保护。第三,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结果兼顾公平与效率,对智力劳动成果予以财产权保护,而财产权实现的经济价值是对每个创造者的智力创造行为给予最有效率的报偿。
其次,知识产权法保护机制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知识产权法给予智力创造成果以财产权保护,为社会财富总量增加提供保障。知识产权法对财产分配的效率,保障积极创造财富者的财产权益,先富者的财产权得以实现,形成社会财富总量之一部分,进而带动后富者的创造活动。先富者的财富通过财产权保护不断积累,丰富后富者的物质生活条件与创新环境。知识产权法保障了“先富带动后富”的物质基础。此外,知识产权法对智力创造者公平赋权。创造活动的先后固然会带来富裕的一些差距,但获权的基本条件“创造性劳动”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
最后,知识产权法平衡机制保护物质财富的均等分配。知识产权法平衡机制是指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动态利益平衡,而非获得知识产权的人拥有明显多的财富,从而阻碍公众后续创新与获得财富。知识产权法平衡机制使物质财富在全社会均等分享,是物质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例如,知识产权法中公共领域与专有领域协调,有利于避免因知识产权先富的人更富而后来人没有机会致富。公共领域为在后劳动者创造均等的致富机会。
共同精神富裕的知识产权法保障
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是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实现程度和满足感。根据马斯洛需求定律,在物质富裕得到满足的基础上,精神生活的重要性即被凸显。知识产权法的内在机理为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法维护公民的表达自由,而表达与分享自由是共同富裕的精神富裕的基础。知识产权法公平正义价值理念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为共同富裕的精神富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知识产权法促进文化创新,文化自信是精神共同富裕的集中体现。
首先,知识产权法保护表达自由是精神共同富裕的基础。表达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参与精神生活的基础,是精神共同富裕的前提。知识产权法对表达自由的保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自由表达的结果。知识产权法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其传播,使智力劳动成果有机会在全社会分享并取得财产收益,这是个体精神满足的基本条件。二是保护自由表达的行为。知识产权法对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创新者赋予精神层面的权利,文化创新与科技创新都带来超过物质满足的精神富足,精神层面的嘉奖也属于精神共同富裕的内涵。个体精神层面的满足对全社会精神共同富裕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知识产权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精神共同富裕的环境。知识产权法赋予智力成果财产权,须经过市场化转变为经济收益,保障精神共同富裕实现。保护知识产权,能够维护市场秩序,杜绝剽窃抄袭等对精神共同富裕的消极影响。
最后,知识产权法促进文化创新,保障精神共同富裕的文化自信。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创新智力成果的产生与传播丰富社会文化生活,为人类精神文明作出贡献。文化自信是精神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创新机理对文化自信的形成体现在:其一,创新文化都是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传统文化同时构成创新文化资源,对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是文化创新的基础。传统文化保护对民族团结与统一有重要作用,民族认同感无疑是更高层面的精神共同富裕。其二,文化创新是现代文化发展的呈现,在保护传统文化的同时,知识产权法鼓励创新文化的持续产生,形成优秀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文化自信也是新时代精神共同富裕的重要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杨利华 龙泳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