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撤销虚假注销登记案引发的思考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06月21日 A3 版)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为创业者和经营主体减负添活力。但是,个别不法分子利用政策漏洞虚假登记,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文对某市A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一起撤销虚假注销登记案予以分析,并结合工作实践提出相关思考及建议,供同仁参考。

案 情
  2022年8月,A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自然人刘某举报。刘某称自己是某公司主要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朱某妻子,2022年7月举报人发现该公司已于2021年7月6日办理注销登记,但其丈夫朱某已于2020年3月22日去世。举报人刘某认定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所提交的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中朱某签名一定不是本人所签,遂向A区市场监管局举报该公司涉嫌虚假注销登记,并申请撤销注销登记。
  经查,当事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主要从事酒店管理,2011年5月13日当事公司股东变更为朱某(占股90%)、刘某(占股5%)和张某(占股5%)。2020年3月22日朱某去世。当事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办理注销登记时所提交的承诺书中朱某的签字系伪造。A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公司2021年7月6日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022年9月,A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规定,撤销当事公司2021年7月6日的注销登记,并对当事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分 析
  此案查办的关键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锁定关键证据,证明涉案材料签字确系伪造。当事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于2021年7月6日向A区市场监管局提交载有股东朱某、张某和刘某三人共同签字的承诺书;根据某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证明朱某已于2020年3月22日去世,此日期后涉及朱某的签字不可能是本人所签,无须笔迹鉴定即可认定朱某的签字系伪造。而且,当事公司股东刘某对当事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均不知情,其签字也不是本人所签。在相关证据面前,当事公司股东张某承认伪造了承诺书中朱某和刘某的签字。
  二是提交材料真实性认定,应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公司登记应是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真实意思的表示。相关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召集会议、签订协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授权他人代理,至少应有能够证明委托事项、期限等必要条件的材料,公司登记时应为书面授权委托书。如果有其他证据材料能证明相关人员知情、认可、事后追认,也应认定为相关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注销登记显然并非朱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是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行政处罚幅度可以从轻。本案中,当事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承诺书属于一般虚假证明文件,股东张某伪造其他两名股东签字,考虑其办理注销登记的动机是节约公司开支,且当事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确系首次违法,主观恶意不大,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低。A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思 考
  通过查办这起案件,笔者认为,查办虚假登记案应关注以下重点问题:
  积极受理是前提。受理工作是查办虚假登记案件的第一环节。受理时,针对举报人的诉求,要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多用抚慰性语言、多讲“定心话”,表明依法快速处理的决心和态度。在沟通过程中,解答问题要详尽、准确,如向举报人讲清登记注册的政策要求,讲清发生虚假登记问题的背景原因,讲清妥善保管身份信息的重要意义,讲清只有积极配合才能有效快速解决问题。
  确定虚假是关键。查办虚假登记案件的关键环节是对虚假材料的认定。虚假材料主要包括虚假身份信息、虚假住所信息、虚假公章、虚假股东签名等。对于涉嫌提供虚假房产信息的,须向房管部门核实真伪;涉嫌伪造公章的,须由举报人提供公章的司法鉴定;涉嫌冒名登记的,须核查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核实其身份证是否丢失过,当时是否报警,是否补办过等,并协调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通过笔迹鉴定判断。
  查询档案是途径。登记档案记录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全部登记信息。查询过程中要注意区分3个阶段:2014年之前成立的,重点核查登记档案中实缴注册资本相关材料,如验资报告、开户银行等信息;2014年注册资本改认缴制后成立的,重点核查股东身份信息、委托关系、委托代理人等相关材料;2018年注册登记引入实名认证后,重点核查实名认证、业务确认、在线签字等内容。通过查询涉案公司的登记档案,精准还原其登记全过程。
  寻找代办是突破。个别代办机构受利益驱动或疏于审查把关,导致虚假登记时有发生。委托代办人对于明晰虚假登记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一些涉案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寻找委托代办人就成为案件查办的突破口。对于积极配合调查的,主要询问涉案公司登记过程,重点关注授权委托情况。对于无法联系或不予配合的,可争取当地公安部门协助。对于有证据认定实施虚假登记的,可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查处。
  部门协作是捷径。虚假登记案件相对复杂的,不能仅靠市场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因此,要通过健全完善与公安、税务、法院等部门在数据共享、线索移送、行刑衔接方面的协同协作和联动执法机制,提升防范和查处虚假登记的监管合力。本案中,因当事公司还涉及民事诉讼案件,执法人员在积极征询辖区法院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的决定。
  法律适用是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虚假登记“应当予以撤销”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选择,应适用属于特别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虚假登记的规定,应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适用。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未规定撤销虚假登记,故这两类企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作为下位法,是针对经营资格许可这一特殊领域的特别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细化补充。因此,对于2022年3月1日之后虚假登记经营主体的撤销,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本案中,当事公司注销登记发生在2021年7月6日,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撤罚分离是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分别明确了虚假登记“应当予以撤销”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从立法层面将撤销与处罚明确分开。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理解,笔者认为并非撤销和处罚“二选一”,而仅指撤销和吊销视具体案情“二选一”。也就是说,撤销和除吊销之外的行政处罚可同时适用。202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将撤销登记与行政处罚作为不同章节分别设置,也体现撤罚分离原则。因此,对于虚假登记造成危害后果的,应该“撤罚并行”。不予撤销的情形除外。另外,还要结合具体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可不予、从轻、从重处罚,以实现过罚相当。本案中,在对涉案公司撤销注销登记的同时,还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 宋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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