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岂能参与垄断?

——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福建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垄断协议案纪实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3年06月30日 A3 版)

  6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福建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部分会员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业协会理应监督并鼓励本行业依法依规参与竞争,该协会却参与垄断,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福建爆破协会处罚款40万元,对3家会员企业分别处罚款20万元。
  2022年6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对群众反映的当事人福建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涉嫌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立案调查。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说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2023年4月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向福建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福建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经查,2020年5月28日,福建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省内相关企业参加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的省际民爆物品市场秩序维护公约签署会。会上签署了《省际民爆物品市场秩序维护公约》(简称《公约》),与参与协议的其他当事人共同讨论《省际民爆物品市场秩序维护公约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公约》约定“控产保价”内容限制,剥夺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和根据市场供求安排民爆产品产销量的正当权益,排除限制民爆产品市场竞争。当事人与其他达成垄断协议的单位(组织)为推动垄断协议实施,还通过实施购销合同备案、黑名单、诚信保证金等“制约惩罚性”保障措施,以取得共谋干预市场正常竞争的效果。《实施细则》细化明确参与协议企业向与其合作省份销售的年销售量不超过2019年基数、跨省销售价格原则上不低于2008年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厂基准价格、工业电子雷管不低于17元每发等涉及固定价格、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等协议内容。
  2020年11月11日,当事人福建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的省际民爆物品市场秩序协调工作推进会。会议提出“两不增”原则,约定民爆生产销售公司按原销售模式销售民爆物品,不新增合作省销售点,逐步退出合作省存量市场,不进驻其他企业退出的市场以及跨省销售价格要实现不低于2008年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厂基准价格目标,数码电子雷管价格不低于15元每发等涉及限制民爆产品跨省销售数量、固定或者变更销售价格等内容。
  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当事人牵头省内参与协议的其他当事人成立“省际(双边)民爆物品市场秩序维护协调(谈判)福建小组”,组织省内多家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与他省民爆企业签订双边(多边)合作协议,以配合推动《公约》和《实施细则》协议事项的实际推进落实。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构成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达成垄断协议行为。当事人组织省内企业达成的“向与其合作省份销售的年销售量不超过2019年基数”,牵头省际民爆物品市场秩序协调工作推进会议定的不增加销售点、不增加销售量的“两不增”原则,制定相应的“制约惩罚性”保障措施,以达到限制民爆产品市场投放量的目的,构成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行为。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和2019年审议通过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的规定。
  在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调查期间,福建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提交书面说明,陈述行业产能过剩造成无序竞争、民爆产品安全管理特点以及参与协议企业无法实际实施协议内容等意见,提出免予追究法律责任请求。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指出,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最重要、最有效的形式,价格可以起到调节市场供求和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作用,更是刺激生产者改进技术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原动力。正常的价格波动是确保活跃市场的有效因素,是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的体现,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有关专家指出,行业协会作为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理应监督并鼓励本行业依法依规参与竞争,但福建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通过组织业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并试图通过限制销售数量间接影响民爆产品市场价格,排除、限制有效的市场竞争,不当干预市场,对民爆产品行业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陈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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