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启用汽车租赁等两种新版合同文本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1月06日 A1 版)

  本报讯 (记者 马 哲)自1月1日起,北京市工商局分别与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通信管理局新修订的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电话通信入网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启用。
  据悉,这两种合同示范文本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制定。结合10多年来两种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及相关法律政策变化情况,北京市工商局分别与上述两个部门对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
  针对容易引发纠纷的环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新增了租赁车辆、租赁车辆的用途、保险与事故处理等条款和内容,对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事项进行了明确。示范文本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不受国家或北京市采取的限行措施影响,出租人应当对所知悉的承租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这次实施的新版北京市电话通信入网服务合同,扩大了适用范围,把原来的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两个文本合并为一个文本,并在原来只调整后付费类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了预付费类服务内容,使示范文本实现了对电话入网交易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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