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3月09日 A9 版)

  京工商朝双桥听告字〔2016〕第3127号

北京利瑞英浩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批准成立,你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所出具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被杨青投诉举报非其本人出证。经调查,杨青为该房屋的现产权人,金春玉为前产权人,两人于2013年10月进行了房屋过户。你公司在双方过户之后提交由金春玉签名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为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房主举报材料、注册材料、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过户完税证明、房屋登记表、房产证领证凭证、所有权人为金春玉的房产证、所有权人为杨青的房产证、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佐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撤销当事人2014年7月18日的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田朋
联系电话:010-8570872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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