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京工商朝双桥听告字〔2016〕第1876号
北京华力方庆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证明文件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根据举报你公司在2013年1月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的付亚奇(身份证号码 :41270219841001759X)身份证为付亚奇遗失的身份证件,登记材料中付亚奇的签字为他人冒用。付亚奇(身份证号码:41270219841001759X)长居广州,为广州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12月14日在广州丢失身份证,并于当天在广州天河区石碑派出所报案(报案单号:12142028),后于2012年12月18日补办下新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12.12.18—2032.12.18)。2014年11月28日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委托人广州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对朝阳工商局档案中北京华力方庆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1月15日《请认真阅读本页内容并填写申请》、2013年1月15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2013年1月15日(第八章附则)、《投资人(合伙人)授权委托意见》中“付亚奇”签名字迹与委托人提供样本付亚奇签名字迹是否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上述文件中“付亚奇”签名字迹与委托人提供样本付亚奇答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于2013年1月30日取得公司登记。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决定撤销你公司在2013年1月30日取得的公司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风顺、张志君
联系电话:010—8570871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