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查处南海华侨永久墓园管理公司限制竞争、虚假宣传案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3月30日 A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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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华侨永久墓园管理公司自1995年成立开始有销售墓穴和墓碑产品的业务。佛山市南海区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国家民政部备案的合法经营性永久墓园只有包括当事人在内的3户,当事人是狮山镇内唯一的经营性公墓,为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当事人在对外公示的《墓穴认购规则》《墓穴使用证书》《佛山市南海华侨永久墓园销售价目表》上,标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墓园允许不得自带碑料自行施工或者安装,不得在墓穴中擅自种植树木花草或自行安装附属设施”等条款,在向客户销售墓穴产品时,同时限定了客户购买其墓碑产品及安装墓碑的服务。
  对于客户提出的自带墓碑和自行安装墓碑要求,当事人会以自带墓碑质量、大小、款式不符合当事人的墓园规范性管理和质量管理为理由,说服客户购买当事人的墓碑和由当事人刻字安装。如果不能说服客户,当事人会以客户自带墓碑和自行安装、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当事人无法保证质量、不利于墓园的规范性管理和质量管理为理由,拒绝销售墓穴产品给客户。
  当事人为了扩大宣传效应、吸引消费者,于2010年印刷了介绍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彩页宣传资料《服务指南》,该《服务指南》至2015年5月摆放在当事人办公楼一楼大厅内供客户自行取阅。《服务指南》声称“华侨墓园占地超千亩”,而实际上当事人使用的土地仅有442亩,宣传用语为杜撰。
  另查明,当事人在格式合同“特别说明”项、合同附件《墓穴认购规则》及《墓穴使用证书》中标注“本公司保留对本委托书的最终解释权”条款。2015年4月,当事人在新的文书资料中将上述类似条款删去,但至案发,《墓穴使用证书》上仍含有“最终解释权”条款。
  经核查,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当事人墓碑业务收入16360232元,违法利润3725744.32元。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
  当事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罚款2万元。
  当事人在《墓穴认购规则》《墓穴使用证书》上标有“最终解释权”格式合同条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
  综上,办案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合并罚款。

办案人员谈体会——认清主体特性 完善取证流程

  查办此类案件需认清主体的特殊性。当事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公用企业,本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2000年国家工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等规定,通过一系列的取证配合说理来说明当事人具有独占地位的理由,将当事人定性为“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本案取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经营资料、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销售人员证人证言、消费者的证人证言、相关行政部门的官方公示资料等,均以书面形式固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同时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围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展开解析,极好地厘清了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
  本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当事人在消费者亲人去世需要尽快入土为安的特殊环境下,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强制限定消费者购买其墓碑产品及安装墓碑的服务,在严重破坏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同时,亦大大伤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个人情感,导致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的查处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效应,既维护了法律,又很好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树立了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

□周 亮



彻查独占经营者复合型违法行为

  近年来,殡葬等非传统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依靠其特殊的市场地位,实施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复合虚假宣传、消费欺诈、霸王条款等违法经营行为,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此类违法行为往往是整体性、综合性、混合性的,工商部门在办案时,不能仅局限于其某一类违法行为,而应全面彻底调查其所有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查处。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震慑公用企业违法主体,更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违法主体具有特殊性,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性,办案机关佛山市工商部门对社会热点积极回应、主动作为,并未局限于当事人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是在经过彻底、全面的调查后,确认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合同违法、限定交易三种违法行为,且一并作出行政处罚,此种做法值得推广。

违法主体的特殊性
  本案的违法主体为殡葬企业,为“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十分特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和2000年国家工商局相关答复的明确解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具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法律上具有独占资格,即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二是事实上具有独占地位,即其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同时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没有充分的竞争,且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
  而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已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国家民政部备案,因而具有法律上的独占资格。同时,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事实上只有3户经营性永久墓园,而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内只有当事人经营永久墓园。当事人在狮山镇属于独家经营,消费者显然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因此,当事人显然属于典型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佛山市工商局的事实认定,在法律上充分有据,并无疑义。
  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具有很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市场地位。一是独占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特殊。其独占地位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所认定的,并非通过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所取得,故其往往与政府机关关系密切,与社会公共利益关联紧密。这不同于一般的经营者,亦不同于通过自由竞争取得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独占经营者的市场地位特殊。基于法律上的独占地位,独占经营者几乎没有同行业的竞争者,市场竞争、生存压力小。三是独占经营者的危害特殊。独占经营的市场往往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极易滥用其独占地位,对本地、下游或者上游市场竞争秩序都有较大影响。

违法行为的典型性
  本案最为典型的是独占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禁止经营者具有独占地位——恰恰相反,经营者的独占地位正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所认定的。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实践中,这类违法行为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是限定交易的目的是企图攫取法外利益。独占经营者之所以要限定交易者,往往是因为与被指定的经营者有某种利益上的关系,如被指定的经营者是其下属企业,或者能从被指定的企业中得到某种好处。
  二是限定交易的前提是存在滥用独占地位。独占经营者之所以有条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由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独占经营,他人不得不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然而,被独占经营者指定交易的商品,往往是其上游或者下游市场的商品,且被指定的商品与独占经营者的商品联系紧密,一般不可或缺。
  三是限定交易的条件是商品存在可替代性。除被独占经营者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外,在市场上还有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同类商品,独占经营者限定他人只能购买自己的商品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能购买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四是限定交易的手段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独占经营者往往以设置服务障碍、胁迫、推荐、差别待遇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极端情形下,独占经营者甚至以停止商品供应、削减商品供应作为威胁手段,迫使他人接受其交易条件。换言之,限定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的强制,包括赤裸裸的强制和变相强制。

□案评人 李孝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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