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京工商朝望京听告字
〔2016〕第20号
北京康普合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2年11月13日将法定代表人由郭琨变更为石航羽,核准日期:2012年11月13日。但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中“石航羽”的签名经鉴定非石航羽本人签写[详见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北天司鉴〔2016〕文书鉴字第011号)],且石航羽本人对此事毫不知情。在案件调查期间,本局望京工商所办案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早已不在登记住所办公经营,2013年、2014年度未进行年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人于2012年11月13日的公司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施洪波 连鸿飞
联系电话:010—6470773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