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5月05日 A9 版)

  京工商东处字〔2016〕第1610号

当事人:马乐
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永新村六组
身份证号:220204198509065426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2月6日到北京并入住北京励骏酒店1213房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及其雇佣的两名工作人员正在为两名客人提供补眉服务。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现场有眉笔等化妆用具、刷卡用POS机、POS机签购单、客户登记表等。其中,POS机签购单6张,客户登记表中登记消费者9名。当事人自12月6日抵京到8日我局检查时,共为6名消费者提供了服务,实际收取费用58168元(登记表中登记收取65592元,当事人给消费者退款7424元,实际收取58168元),收款方式为POS机刷卡和支付宝支付。当事人经营成本共计9600元,违法所得48568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6年2月24日以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工商东字(2016)第4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568元,没收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POS机一台、经营材料一本;
  2.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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