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商标典型案件
编者按
4月19日,本版刊发了2015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商标典型案例和创新性案例,受到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目前,除北京外,上海、浙江也发布了2015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商标案件同样占有很重分量。为呈现案情、提供借鉴,本版今日继续编发这些商标案件,敬请关注。
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简称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
被告: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简称雨前春公司)
【案情】
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1年6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雨前春公司所销售茶叶的纸袋、礼盒和茶叶罐上均印有竖列的“西湖龍井”字样,销售名片背面印有“虎牌西湖龙井”字样。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认为,雨前春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印有“西湖龍井”字样的包装袋、礼盒和茶叶罐使用于其销售的茶叶,属于商标性使用。与涉案商标相比,两者区别仅在于简繁体、字体和横竖排列,且被告不能证明其产品来源于“西湖龙井”的指定生产区域并符合特定品质要求,其使用行为侵犯原告商标权。此外,被告在名片上印制“虎牌西湖龙井”字样,使公众对茶叶的来源产生误认,亦构成侵权。因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点评】
证明商标的作用在于让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商标来辨别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会破坏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辨识商品或服务特殊品质的能力,不仅会对该商标的商誉以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亦会对相关公众的权益造成损害。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案件,法院通过判决,禁止被告在非来源于指定生产区域、具备特定品质的商品上使用证明商标,有效保护了涉案商标的商誉及消费者权益,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毕加索公司商标许可使用纠纷案
原告: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帕弗洛公司)
被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艺想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毕加索公司)
【案情】
毕加索公司是 图形商标权利人。2008年9月,该公司授权帕弗洛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该商标,期限为2008年9月至2013年12月。2010年2月,毕加索公司与帕弗洛公司约定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在原基础上延展10年。但是,2012年2月,毕加索公司又与艺想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约定艺想公司2012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独占使用上述商标。
帕弗洛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擅自签订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工商部门投诉帕弗洛公司侵权、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两被告赔偿其损失100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目的在于获取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难以认定其有损害帕弗洛公司合法利益的主观恶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内容是对《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方式的定义,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订立并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因此判决驳回帕弗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帕弗洛公司、艺想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签订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均知晓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存在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关系,因而艺想公司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虽然难以认定帕弗洛公司所主张的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之行为,但由于帕弗洛公司在先享有对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故艺想公司实际上不能据此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遂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商标权利人为一己之利,将所取得的商标权利“一女二嫁”,对外多重独占许可,往往会引发被许可人之间激烈的利益冲突。本案中法院梳理当事人之间纷繁复杂的商标许可合同关系,认定艺想公司明知毕加索公司和帕弗洛公司未解除在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仍和毕加索公司签订了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导致前后两个合同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产生重叠,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由于无充分证据证明艺想公司有加害帕弗洛公司的主观恶意,因此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但是帕弗洛公司在先取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由于在先独占许可使用权一直存续,毕加索公司不能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权进行处分,艺想公司不能依据在后合同获得涉案商标使用权。本案判决明确在先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非善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对于明确商标许可交易市场规则、营造诚信透明的商标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简称维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
被告: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麦司公司)
【案情】
维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在中国注册了VICTORIA'S 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5类服务和第25类商品上。2007年,案外人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从原告母公司处购进库存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内衣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并于2011年将上述货品销售、授权经销权利全部托管给被告麦司公司。
被告在其经营的美罗城店铺招牌、店内墙面、货柜、员工胸牌等处突出使用了VICTORIA'S SECRET标识,还通过中国女装网、中国服装品牌网、中国品牌内衣网和新浪微博、微信等途径对外开展宣传,突出使用VICTORIA'S 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并宣称其店铺为VICTORIA'S 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内衣的直营店、专卖店、旗舰店,还开展全国招商加盟宣传等。
2014年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销毁虚假宣传物并赔偿损失510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销售的商品无证据表明属于假冒商品,但其在店铺大门招牌等多处使用VICTORIA'S SECRET标识,已经超出了指示所销售商品必须使用的范围,且使用上述标识时未附加其他标识以区分服务来源,相反还积极对外虚假宣传,使得该使用行为具备了表示服务来源的功能,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构成对VICTORIA'S SECRET服务商标权的侵犯;被告在网络宣传过程中对VICTORIA'S 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的使用,构成对原告中英文服务商标权的侵犯。另外,被告对外宣称其为维多利亚的秘密中国总行销公司、中国区品牌运营商等,美罗城店为维多利亚的秘密上海直营店、旗舰店等,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中,由于被告销售的商品并无证据表明属于假冒商品,故在销售维多利亚的秘密正品过程中,可以对商标进行何种程度的使用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裁判的突出意义在于正确区分并清晰界定了商标合理使用与服务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标准,即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销售商品中对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不得超出指示性使用范围,从而侵犯权利人的服务商标。该案审理对于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也有助于引导、规范市场经营者在商品流通环节的商标使用行为。
李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案
【案情】
2010年5月起,被告李永明(LEE WILLIAM)在徐小惠的辅助下,在国内采购假冒UGG、Hunter、Ray·Ban雪地靴、雨靴、眼镜等商品,采用谎报品名、货标分离的方式,通过EMS、DHL等物流公司跨境寄售至英国。
2013年1月,被告李永明、徐小惠根据英国客户的要求,将假冒Ray· Ban、Chanel太阳眼镜寄售至英国。2013年2月,上海海关在对上述出境包裹清关检验时,查获假冒Ray·Ban注册商标标识12357个、Chanel注册商标标识2000个、Chanel眼镜布800块。
2016年1月2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李永明、徐小惠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点评】
本案是一起侵犯知识产权跨国刑事案件。涉案被告分别来自英国和中国,犯罪行为也同时发生在中英两地。被告李永明为英国国籍,长期在中国负责采购、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至英国销售。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对大量英文合同、电子书证等进行了翻译,并对电子证据进行转换,以达到刑事证据的要求标准。
“9·30”淘宝城特大售假案
【案情】
2014年9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成立“9·30”侦破组对淘宝城售假犯罪团伙启动专案侦查。调查发现,近年来淘宝城市场管理方负责人指使从事店铺装修的施工队伍为售假商户专门在店铺内设计、装修用于存放假货的暗间和事发后的逃跑通道;通过向售假商户收取高额默许经营费用,安排人员为被查处的售假商户的“顶包”人员提供假租赁合同,确保售假商户持续经营……至此,一个由市场管理方、店铺承租方、个体经营方共同参与的侵权售假犯罪团伙浮出水面。专案组先后抓获犯罪链条所有环节的涉案人员45名,捣毁售假、囤假窝点39处,缴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4万件。
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判决本案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妨害作证罪。
【点评】
上海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对淘宝城售假团伙开展集中打击,成功破获这起以境外游客为主要犯罪对象、组织体系严密、国际影响恶劣的特大售假团伙案件,是对侵权售假犯罪从“治标性”打击向“治本性”打击迈进的一次成功实践。
侵犯迪士尼商标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
2015年7月,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在接到举报后查悉,自2015年起,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维也纳酒店管理公司)为提高酒店入住率,在未经迪士尼商标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的许可下,擅自在多处酒店的名称中加入“迪士尼”字样。随后,该公司还在官方网站、电子屏等媒介上以上述名称发布信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市工商局认定,维也纳酒店管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故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中,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充分考量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竞合问题,以及是否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所指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走访地名办公室等机构,排除了当事人所提出的其系合理使用迪士尼商标的辩称,最终作出准确的定性处罚。
本案将有效遏制借上海迪士尼乐园即将开园的搭便车现象,防止发生损害迪士尼商标权利人良好商誉的违法行为,彰显了上海市工商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侵犯3M商标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
2015年5月3日,上海海关所属洋山海关查验发现,安徽省蚌埠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尼日利亚出口口罩108箱。经开箱彻查,查验关员发现标有3M商标的7.8万个口罩均为侵权货物。5月19日,洋山海关再次查获江苏省淮安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尼日利亚出口的3.96万个标有3M商标的口罩,这些口罩同样属于侵权货物。
2015年7月29日,上海海关将上述2起案件移交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摧毁制假售假团伙2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处,侦破总案值高达千万元的跨国制售假冒口罩系列案件。
【点评】
本案是上海海关与公安机关协作办案,打击进出口环节涉嫌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件,也是上海海关积极实践“以点带面”办案理念的典型案件。上海海关在办理个案过程中强化对案件之间关联性的梳理和汇总,力争将个案拓展为系列案件,以有效提升打击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