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公告送达
彭天文:
本局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工商处字〔2016〕27号),决定对你罚款50万元。你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局〔2016〕10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决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公告期内,前来领取告知书,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联系人:王劲峰
联系电话:0710—6310125
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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