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5月14日 A5 版)

  京工商朝十八里店听告字
  〔2016〕第1270号

宏林盛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宏林盛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5年12月11日接商标权利人举报,反映宏林盛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所销售的“濛娜莉莎”瓷砖,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后经我局查证事实存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罚款710622元;
  2.没收侵权商品“濛娜莉莎”牌墙砖300mm×600mm2047箱、地砖300mm×300mm357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培明、陈坚
联系电话:010—87310002—11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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