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0元买的蚕丝被 发票上变900元
这名会计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案 情
2016年1月,江苏省盱眙县王某在微信朋友圈推销国内某知名品牌的家纺产品,价格明显低于该品牌正常市场销售价。
盱眙县的A公司准备在春节前开展职工文化娱乐活动,需要购置一批活动奖品,A公司会计在微信上看到广告后与王某联系,并达成60床蚕丝被的交易。2月初,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在A公司礼堂查获尚未发放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蚕丝被。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并提取了以下主要证据:1.60床印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蚕丝被;2.王某提供给A公司会计并已入账的销售发票,票面价格是每床900元;3.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发的广告,标示本案中查扣的蚕丝被价格为每床600元;4.A公司会计和王某2016年1月底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是双方约定实际成交价为每床450元,但以每床900元出具票据。
争 议
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执法人员在两个问题上产生争议。
第一个问题是王某的违法经营额如何计算。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每床900元的价格计算。发票既能反映销售事实,又能反映销售的实际价格,并且发票是书证,证明力明显优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其他各类证据,因此违法经营额应以发票上显示的每床900元的价格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每床450元的价格计算。将本案中取得的证据联系起来看,发票上的价格虽然是每床900元,但这既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是实际交易价格,实际交易价格是每床450元。并且王某在广告中对外标示价格为600元每床,实际销售价格远远高出标价明显不合逻辑。每床900元的价格不但虚假,而且构成其他违法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二个问题是本案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会计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该会计以每床450元的价格从王某处购买侵权商品,这是职务行为,但其又以每床900元的价格计入公司账册,赚取巨大差价,构成独立的销售行为,该行为自涉案发票列入A公司账册时完成。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王某以每床450元的价格销售侵权商品,却以900元的价格出具发票,其实质是以900元的价格销售给A公司侵权商品,给A公司会计每床450元的回扣,双方均未如实入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A公司会计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不构成独立的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也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但A公司会计实质只有一个行为,属于法规竞合,只须择一重法处理。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张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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