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小金库”一审被判不侵权
4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下称中科联社研究院)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公开宣判。朝阳区法院一审驳回中科联社研究院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在新浪微博、网站和手机客户端金融业务及推广中使用“京东小金库”“小金库”字样,不构成对中科联社研究院小金库商标的侵权。
2014年3月,京东商城推出互联网理财产品——京东小金库。2015年6月,中科联社研究院以“京东小金库”名称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京东世纪贸易公司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维权支出3万元。案件审理期间,朝阳区法院依法追加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为共同被告。
中科联社研究院诉称,其为第9787284号小金库xiaojinku组合商标(第 35 类)、第12360768号小金库文字商标(第35类)、第12071358号积金汇小金库文字商标(第36类)的专用权人,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作为“京东小金库”新浪微博的注册主体,未经许可在微博中使用与其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小金库”“京东小金库”字样进行广告宣传,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金融频道以及京东金融、网银钱包APP中以“京东小金库”的名义销售基金产品,并在京东商城网站对“京东小金库”进行推广宣传,同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审理,朝阳区法院认为,中科联社研究院作为第9787284号、第12360768号、第12071358号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上述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的专用权。本案中,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和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对京东小金库标识的使用,均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判断二者是否侵权,就要判断其使用的标识与中科联社研究院享有权利的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其服务的范围与中科联社研究院享有权利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是否近似。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方面,朝阳区法院认为,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使用的“京东小金库”标识与中科联社研究院享有权利的涉案商标相比,在读音、字形、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同时,“小金库”一词并非由中科联社研究院臆造或独创,其本身具有固定含义,因此该词在作为商标使用时,尤其是在与资金、资产相关的服务中,显著性较弱,与“小金库”相连的“京东”“积金汇”或者文字、拼音与图形的组合,才是具有识别服务来源功能的主要部分。据此,二被告使用“京东小金库”不会构成与中科联社研究院涉案商标的混淆,二者之间不构成近似。
在判断服务类别是否近似方面,朝阳区法院认为,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在《小金库用户服务协议》中的定义来看,京东小金库是其以自己的名义销售鹂华基金和嘉实基金的相关产品,属于该公司金融业务中的一项,与第36类金融服务类似。另外,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因此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内容;该类“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即为他人的销售提供辅助服务,而非以自己名义销售。因此,京东小金库提供的服务与中科联社研究院涉案3件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朝阳区法院还指出,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使用“小金库”一词系在京东商城网站或手机客户端内,且在该公司的金融业务项目下,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使用“小金库”一词是在“京东小金库”新浪微博内,二者在上述范围内对“小金库”一词的使用,系对其“京东小金库”的简称,没有攀附其他商标的故意。同时,中科联社研究院自己使用涉案商标时是以亲信APP中“人民小金库”的方式,但经当庭勘验,无法显示该APP中除“人民小金库”文字介绍之外的具体服务内容,因此其对涉案商标使用范围极窄,不具有知名度,这亦说明二被告在前述范围内使用“小金库”一词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综上,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中科联社研究院起诉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和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周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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