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5月28日 A5 版)

  青崂市监公处字〔2016〕8号

当事人:深圳市南山区杰丰装饰材料店(郑俊喜);
注册号:440305806179672;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二道向南商业街1号-11商铺;
经营者:郑俊喜;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4142319731115105;
邮编:518000

  201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举报在位于崂山区苗岭路平安银行青岛分行装修工地内发现有假冒龙牌注册商标的轻钢龙骨若干,经该商标的权利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别,初步认定为假冒其龙牌商标的商品。经报请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涉嫌侵权的带有 、 和
  商标标识的轻钢龙骨CS50×15× 1.2×3000毫米型号6300米,CB50× 19×0.5×3000毫米型号9336米依法予以扣押。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15年9月12日正式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6月10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现主要从事装饰材料的零售。
  2015年9月12日,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我局依法扣押的该批轻钢龙骨(CS50×15×1.2×3000毫米型6300米,CB50×19×0.5×3000毫米型9336米)均为假冒 、 和 注册商标的商品。
  现已查明,2015年9月7日,当事人依据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订货要求,销售给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S50×15×1.2× 3000毫米型6300米,CB50×19× 0.5 × 3000毫米型9336米,其中CS50×15×1.2×3000毫米型售价为5.7元/米,CB50×19×0.5×3000毫米型售价为4.1元/米。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轻钢龙骨的违法经营额为5.7 × 6300 + 4.1 × 9336= 74187.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轻钢龙骨是合法取得的证明。
  2016年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青崂市监公听告字(2016)3号《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6年3月8日邮件被退回。2016年4月16日在《中国工商报》上予以公告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轻钢龙骨CS50×15×1.2× 3000毫米型号6300米,CB50×19× 0.5×3000毫米型号9336米;
  2.罚款37093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地址:青岛市香港东路242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请当事人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罚款缴纳通知书)联系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科,联系电话:0532-88961329。

  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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