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大妈小饭店赢得商标官司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7月12日 A6 版)

  本报讯 一家是农家大妈经营的小饭店,一家是经营卤制品的私营独资企业,两家似乎毫不相干的企业却因为包装问题走上法庭。日前,江苏省高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句容市联友卤制品厂诉讼请求的判决。
  据了解,这个农家大妈经营的饭店位于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其丈夫王某自1995年起开始腌制咸鹅、咸鸡作为饭店菜肴,这些咸鹅、咸鸡逐渐成为远近闻名的具有地方特色的腌制食品。2001年,这个大妈开始出售袋装鹅、鸡腌制品,其包装袋上印有“茅山老(草)鹅”“茅山草鸡”字样。
  句容市联友卤制品厂成立于2001年8月,其在2002年11月注册茅山文字商标不久,发现这个大妈制作的鹅、鸡腌制品外售包装上印有“茅山老(草)鹅”“茅山草鸡”字样,遂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一审法院认定这个大妈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突出使用“茅山”字样,构成对句容市联友卤制品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判决其不得再使用印有“茅山老(草)鹅”“茅山草鸡”字样的包装。这个大妈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院认为,茅山作为地名的知名度远远高于作为商标的知名度,且在茅山地区,“老(草)鹅”“草鸡”等腌制食品已成为当地的土特产。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这类商品时,往往会结合生产者及其他相关标识等一系列因素加以区分,不会对句容市联友卤制品厂和农家大妈生产的产品产生混淆,造成误认,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南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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