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第三方交易平台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7月21日 A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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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的话
  
在互联网广泛应用、网络市场规模不断增长的现实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课题组选择10家全国知名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站,详细了解相关用户信息保护条款,分析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站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责任与义务及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更好地履行网络交易监管职责,维护网络交易安全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

第三方交易平台个人信息概述
  特点
  从广义上讲,个人信息是指一切可以识别的关于某人的信息的总和。网络个人信息,一般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自然人的数据、资料,其分为直接个人信息和间接个人信息。比如,消费者输入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职业、收入水平等。如需网上支付,还需要填写信用卡信息以及身份证信息等重要的个人隐私信息。
  从狭义上讲,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个人信息是指在第三方平台上注册账号时附属添加的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反映出的能够识别用户的个人身份、描述账号用户各种属性以及反映账号用户的联系方式等从属于个人的一切可以识别的信息的总和。
  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个人信息具有无形性、易收集性、易传播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导致信息容易泄露。
  种类及表现形式
  笔者分析了10家知名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站的《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声明》等合同条款,其中的个人信息主要有八类。
  一是注册信息。主要为用户名以及在注册过程中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是个人或公司联系方式。主要为姓名、公司名称、通信地址、电邮地址、电话、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等。
  三是订购信息。主要为订购人和收货人名称、送货地址、电邮地址和电话号码等与订购相关的信息,在交付文件上的签名等。
  四是用于身份识别的信息。主要为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等。
  五是将商品或服务提供给其他人时的有关信息。主要为该人的姓名、送货地址、电邮地址和电话号码等。
  六是支付信息。主要为订单支付详情等。
  七是财务信息。主要为银行账号等。
  八是其他个人、公司、单位或社会实体信息。

第三方交易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笔者对10家知名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站的《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声明》等合同中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的14条规定进行了分析与对比,从而对第三方交易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作出基本判断。
  从规定条款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方面看。一是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尽义务的条款只有两条,比如“承诺个人隐私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和“用户接受信息可退订”条款。二是规定个人应尽义务的条款多达11条,比如“要求用户接受邮件、短信、电话、网站通知”“可以向第三方提供第三方信息”“不得将买家信息泄露给其他网络店铺或经营者”“用户注销后,继续保存您的注册信息”“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您自行承担”“账户登录行为并非您本人所为,将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等。三是带有较明显加重对方责任,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条款1条,比如“服务器问题泄露,不承担责任”。
  从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14条规定在10家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站的分布情况看。一是有3条内容为10家共有。比如“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您自行承担”“账户登录行为并非您本人所为,将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承诺个人隐私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条款。此3条为大多数平台所共有,说明上述条款是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共识条款。二是10家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站上较少涉及的条款有3条。比如“服务器问题泄露,不承担责任”条款,只有京东和唯品会2家平台有此条款;“用户注销后,继续保存您的注册信息”,只有聚美优品1家平台网站有此条款;“出售转让个人信息也将被提供给承继方”,只有一号店和蘑菇街2家平台有此条款。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第三方交易平台与个人签订的协议权利以及义务关系严重不平等,说明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个人信息保护上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大多数平台对明显带有争议的条款持不接受态度。

第三方交易平台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及危害
  一是因管理不善而泄露。第三方交易平台个人信息管理,应主要包括安全和管理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互联网相关安全技术达到一定水平,管理人员有足够的专业知识等。相反,就容易造成服务器被攻击,数据被盗取而个人信息泄露情况。
  二是因平台管理人员主观故意而泄露。第三方交易平台个别管理人员钻管理不善、制度不严等漏洞,以非法获取平台消费者个人信息牟利为目的故意泄露个人信息。
  三是因受到黑客攻击而泄露。有违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攻击电商平台数据库,从而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互联网安全技术在进步,黑客技术也在发展。如果防范意识不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木马、盗号插件乘虚而入盗取账号的同时,账号内的个人信息也被对方一览无余。一旦平台网站没有足够的安全措施阻止黑客入侵,导致用户账号数据被窃取,无论是对平台本身还是对用户而言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在某个人信息泄露案件查办过程中,经对案情进行研判,把涉事电商平台存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相关数据记录提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涉事电商平台数据库,被违法分子通过网络攻击手段,盗取了部分消费者个人信息情况基本属实,本案最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消费账号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消费者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购物,一般只有注册并使用账号登录才能下单支付,同时注册账号必须提供用户姓名、邮寄地址、邮编、电话或手机号等真实信息,如果交易双方发生纠纷,这些个人信息就可能被对方利用,对账号用户实施不同程度的侵害。
  二是真实姓名与身份证号码泄露的危害。被泄露的互联网账号个人信息中最致命的莫过于真实姓名与身份证号码。真实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一般是通过互联网账号的实名认证系统由用户传递到网络服务提供商,一经泄露,对方有可能用于各种账号的注册,危害不可估量。比如,某案中由于第三方交易平台泄露了消费者购物详情等消费信息,最终导致账号资金被转走,一名消费者被盗26万元,损失极大。
  三是对个人日常工作带来的危害。比如,骚扰推销产品电话,垃圾短信、邮件邮箱,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行为,个人隐私权被侵犯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等。

监管难点
  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防止和杜绝个人信息泄露,已形成社会共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然而,在具体执法中,针对第三方交易平台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仍然存在诸多监管难点。
  缺少专项立法的有效规制。从2003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开始起草到2005年递交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至今,我国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条文只有两条,规定较为原则、笼统。而且,该法中的相关规定与《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定义缺乏统一性,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方面也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容易造成执法困惑。
  缺少有效的执法实践。这是对第三方交易平台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最大障碍。目前,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仅仅停留在探索和研究阶段,实现有效规制任重道远。
  缺少既精通网络技术又有丰富执法经验的一线执法干部。这是网络交易执法实践中面临的共性问题。

对策与建议
  在监管方面要增强三种意识,即履职意识,协作意识和共治意识。要坚持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然法律法规授予了我们监管职能,就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难迎难而上强化执法实践,在实际执法环境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要增强共治意识。加强工商与市场监管系统之间的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还要加强与通信、公安等部门的横向协作。建立专项分工监管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性监管相结合的跨部门网络市场监管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新格局,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要在平台自治方面强化三项责任,即制度防范责任,技术防范责任和人员防范责任。在强化制度防范责任方面,要严格落实网站安全管理责任制。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重大事项和情况报告制度。发生安全事件要按照制度要求及时上报。在强化技术防范责任方面,要及时对操作系统、应用系统进行补丁的更新,消除漏洞、降低隐患。加强网站及应用系统的访问控制,明确系统管理人员权限,关闭不必要的远程端口。在强化管理人员责任方面,要加强对网站及应用系统的账户及口令管理,增强口令复杂度并定期更换,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要突出三项权利,即消费者个人的知情选择权,安全请求权和遗忘支配权。知情选择权就是被获取情况的知悉权,用户不仅有权知道网络服务提供商获取了哪些信息,还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与何人分享,同时还有被获取和使用的选择权,用户有权选择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否允许被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获取和使用,有权拒绝个人信息的不合理利用。安全请求权就是用户有权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支配,包括进行修改、补充、删除等操作。如上述权利被拒绝,个人信息所有者有权要求复议,并保留就此起诉的权利。遗忘支配权就是消费者个人有权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自由支配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比如在注销账户后,有权要求平台彻底消除个人所有信息的权利。
  要尽快制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合同示范文本。针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商品交易行为,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杜绝各种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的有力举措,更是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抓手。因此,建议总局层面尽快制定出台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针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要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经营者是否在主页展示全部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否能够清晰辨别;对与消费者个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如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否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是否能够便利地了解格式条款主要相关内容;格式条款的修改是否提前公示;格式条款内容是否公平、合理等。

□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网络市场监管专家培训班第三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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