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嘴八舌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7月26日 A8 版)

  河南省新野县工商局 黄喜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29条规定具体、细致,对广告监管执法者来说及时、实用。例如,对于哪些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多争议,而《暂行办法》在第三条就明确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详细列举其五种类型,这让执法人员和消费者对互联网广告有了准确的认识。毫无疑问,《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对治理互联网广告虚假违法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 蒋伶俐:《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对自媒体广告的监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众在网络尤其是社交媒体上表达观点、分享信息和寻求交流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交互性,这些使用社交平台的用户尤其是拥有一定粉丝群的大V已经自成媒体,而自媒体的发展难免涉及广告发布问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这意味着自媒体广告将在今年9月1日之后被明确纳入监管范围,用户尤其是大V们发布或者转发广告再也不能任性而为了。下一步,监管机关做好监测、网络平台强化审查、自媒体加强自律将是减少自媒体广告虚假违法现象的三种有效途径。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管局 范 松:《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公布了一段时间,虽未正式施行,但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须做好以下两点:一是认真消化吸收,《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是对新《广告法》在互联网广告领域有关规定的细化和完善,结合、顺应了时代发展特点、百姓关注热点、部门监管重点,因此各地广告监管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很多自媒体用户和网络大V被明确纳入监管范围,这就需要各地广泛宣传,在9月1日之前提醒相关人群注意并遵守各项规定。
  湖北省罗田县工商局 李茂奎:今年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第39条指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信息检索服务”。一时间,付费搜索究竟该如何定性引起社会热议。此次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在第三条将付费搜索界定为广告,可以说是指出了付费搜索的本质,值得点赞。除了明确互联网广告的定义和种类,《暂行办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的行为也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对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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