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公告
王雄:
本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于2016年5月23日对你的财物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京工商通稽查强制字〔2016〕第12号)。
现我局已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解除该强制措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京工商通稽查解除字〔2016〕第1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也未在原经营地找到你,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通知你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到本局稽查大队(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二街5号)领取相关物品。
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由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通州分局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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