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非法集资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7月27日 A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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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年报工作的截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金融服务企业数量增长明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主要有三种:根据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按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信息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如左图)其中,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信息异常这方面,除了不法企业瞒报、冒用他人信息外,还隐藏非法集资风险。

警惕非法集资新手段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各种媒体、现场推广、印刷品广告、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多样,目前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大多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虚构投资项目。
  尽管各职能部门对非法集资持续打击,但由于群众投资理财的选择渠道不多,仅限于炒股、购买基金及债券、银行理财、定期存款等有限的投资方式。加之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欠缺投资知识,面对不法分子允诺的“互联网金融”高息诱惑时分辨能力差,在求富心理下盲目投资,非法集资发案风险仍然巨大。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发现一起涉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骗取投资人信任的案例。
  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投资人承诺,投资人可拥有以投资额占公司相应比例的股权,并享有定期分红、到期返本等高额收益。在投资人进行投资后,该公司员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司公示信息”部分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一栏,自行公示了1214名“股东”及其详细出资信息,总金额接近8000万元,其中出资最多的一名“股东”实缴额达到了800万元,余者多以5万以下的小额投资者为主。
  据查,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为零,仅有1名法人股东及3名自然人股东,而该公司自行公示的整体“股东”数量远远超出了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个的限制。经过实地检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发现该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并根据检查情况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将相关情况告知区金融办及公安机关。
  近几年,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到社会广泛运用。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已公示2015年度年报企业1816.6万户,年报公示率88.3%。全国累计有企业公示了1580.1万条即时信息。目前,全国平均每天有4000万人次登录该系统。
  同时,社会各界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的认知度也逐年提高。该公司正是利用了上述两个公示系统的公信度,向投资人混淆或偷换了“企业自行公示信息”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概念,通过自行上传公示信息的手段将投资人的姓名、投资金额及投资时间等信息显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从而获取投资人信任,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尽管上述两个公示系统在相关页面均有“企业公示信息由该企业提供,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提示语,但由于部分群众在现阶段不能清楚了解“企业公示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之间的区别,极易在风险隐患爆发后投资人将矛盾指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维护者——工商部门。

打击非法集资的举措
  根据北京市网信办及市金融工作局去年公布的数据,仅2015年1月至5月,北京市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件,涉案金额33亿元,涉及投资人2900余人,新发案件数与2014年同期相比增长64.5%。截至2015年5月,全市累计各类非法集资案件共221件,涉案金额360亿元,涉及投资人27.6万人。其中,北京市朝阳区涉案主体数量在全市范围所占比重超过50%,属非法集资重灾区。
  针对此种态势,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于今年年初全面暂停投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对投资类企业注册采取收紧策略。同时,根据“依法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工作原则,该分局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抵制非法集资宣传。
  一是结合类金融企业典型违法案例,邀请专家学者对4种“类金融合同”进行了点评分析,制作了《非法集资小知识及类金融合同风险提示》宣传手册。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与区金融办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开展相关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
  三是深入辖区492个社区及村委会开展风险防控和指导,结合工商工作站、消费宣讲团等形式,开展现场宣传和咨询活动。
  四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区金融办提供的企业名单对辖区类金融企业展开全面排查,同时重点对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类金融企业宣传点进行检查,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和支付服务类广告的日常监测和监管。

完善公示系统相关建议
  目前,工商部门的监管机制已从巡查制全面改革成为“双随机”的抽查制。虽然执法人员在抽查工作中,一旦发现此类利用企业自行公示信息欺骗投资人的行为会快速反应,但有限的监管人力难以做到全天候监管。
  笔者建议,工商部门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类金融企业的监管,减少上述涉嫌非法集资案例的发生。
  一是建议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公示信息”部分设置内容的字节限制提示功能。一旦程序发现某公司在“公司公示信息”部分填写内容超过限制字数,自动提示监管部门,由执法人员初步进行人工审核,在第一时间就可以有效防范风险。
  二是在各类媒体上加大宣传力度。对于北京地区来说,相关部门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两个系统中,以更醒目的方式和位置对企业自主公示信息的法律有效性作出提示,以提高信息查阅人的警惕性,让社会对企业自主公示信息的概念有更深入的认识。
  三是建立信息自动通报制度。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主体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强化信息沟通共享,建立和完善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及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增强部门间工作合力。
  四是增加限制手段及法律依据。对于上述利用公示系统骗取投资人信任的情况,按照目前法律法规,工商部门仅能够按照公示虚假信息的类型将该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建议先将此类相关企业公示信息内容主动由工商机关加以屏蔽,再研究并出台新的处罚措施,如禁止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进行再投资等。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企监科 苑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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