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工商丰商标催告字〔2016〕005号
曹洪礼:
本局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京工商丰处字〔2015〕1417号),决定对你给予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177606元的行政处罚。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宝权、乐曲
联系电话:010-6332312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丰台分局
201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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