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朝处字〔2016〕
第12000号
当事人:北京名扬宇天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9号3层3008
注册号:110105016717319
法定代表人:程岗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月24日在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第1页,“郑重承诺”右下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程岗的签字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正〔2015〕文鉴字第3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检材字迹不是程岗(身份证号:320622********001X) 所写,是虚假材料并将其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取得了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且举报人程岗从未申请办理北京名扬宇天广告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举报信、询问笔录、鉴定报告、开业登记档案扫描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撤销当事人2014年1月24日设立登记。
2016年4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六里屯听告字〔2016〕第129号),当事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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