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销决定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8月04日 A9 版)

  济高市监告听字
  〔2016〕22号

济宁禄智研进出口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实:济宁禄智研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智研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周飞宏。禄智研公司在没有股东周飞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采用虚假的经营场所,冒用周飞宏身份信息、伪造周飞宏授权委托书等方式注册禄智研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撤销禄智研公司设立登记。
  对拟撤销的行政许可事项,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赵行光
联系电话:0537-3255721

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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