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商标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分析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8月30日 A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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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情况
  (一)案件申请情况
  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943件,经审查,予以受理的856件,占比90.8%;通知补正的64件,占比6.8%;不予受理的23件,占比2.4%。
  (二)案件审理情况
  2015年,商评委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769件,包括2014年转入案件38件和2015年新收案件已审结的731件,审结率81.5%。审结的案件中,维持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283件,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444件,撤销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13件,驳回复议申请6件,不予受理复议申请23件。
  (三)案件特点
  2015年,商标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申请数量成倍增长。
  2015年商评委共收到商标行政复议案件943件,比2014年增长230%,达到2009年商评委接手复议工作时的9.6倍。数量大幅增加主要与新《商标法》施行后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升级不到位、当事人对新法法条理解有偏差、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在新旧法衔接之际对程序工作调整指引不够细化等因素有关。
  ——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涉及注册、异议和转让三个程序的案件占全部申请量的81.8%。因主体不适格导致的异议不予受理案件、因书式不规范问题及商品申报不规范导致的注册不予受理案件超过全部案件的55%。这是由于新法施行后启动异议程序主体发生变化、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发生调整以及电子申请的信息化匹配程度较低所致。
  ——商标行政复议作为解决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具体行政行为,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有85件,占全部复议案件的9%;经过复议又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有36件,占全部复议案件的3.8%。这充分表明,复议作为可选择程序,受到当事人高度信赖与认同,真正发挥了解决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创新举措、优化流程,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效能
  2015年,复议申请量出现井喷式增长,商标行政复议人手少、任务重的矛盾更加突出,工作压力空前。实现高效审理,确保审限(六十日),成为首要任务。商评委对此高度重视,对影响审限的因素进行集中排查,积极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效能,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任务。
  ——改进复议登记方式,掌握复议大数据。
  商评委对历年来审理的2000多件复议案件予以总结梳理,改书面登记为电子登记,建立起复议案件电子台账,设置了立案时间、立案编号、涉案类型、商标名称、办理进度、基本案情、处理结果等15个要素,对收到的案件统一登记、集中管理,掌握了大量翔实的数据资料,实现了前案的精确检索和类型案件的统计分析功能,便于统一审理标准,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复议案件规律。
  ——规范文件流转,减少在途时间。
  针对法院应诉文件和很多复议申请文件直接寄送至国家工商总局,各相关部门文件流转时间长,导致复议时限或应诉答辩时限更为紧张的情况,商评委主动沟通,促成了复议文件流转机制的建立:国家工商总局各相关部门收到的复议文件均在第一时间通知商评委取送;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去函,要求将复议司法文书直接送交商评委,大大节约了文件流转时间。
  ——简化中间程序,缩短审签流程。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将复议中止决定、延期审理决定、通知第三人参加程序、通知补正等中间程序性决定,调整为商评委直接签发,有效缩短了相关审签流程,缓解了复议期限短、审批环节多的矛盾,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办案成本。
  ——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技术支撑。
  以国家工商总局办公自动化系统改革为契机,加强沟通,根据商标行政复议工作特点和需求,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设立行政复议专项应用板块。行政复议专项应用板块根据每个复议案件的事项进行登记,再根据文件性质设置文件起草区,通过办件关联的形式实现案件签报,在保留电子留痕的基础上,实现“查询、统计、提醒”三大基础功能,即根据登记事项进行精确查询,根据关键词搜索进行数据统计,根据登记日期进行审限提醒。
  ——完善补正程序,解决结案难问题。
  外国当事人启动复议程序比例高,是商标行政复议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2015年,外国当事人启动复议程序数量占复议申请量的29.8%。外国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需要提交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另外,也有些复议申请存在表述不清楚、材料不全问题。根据商标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商评委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均口头或电话通知当事人补正,但易出现因当事人拖延补正导致案件长期搁置无法结案的情况。为提高工作效率,商评委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参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预登记立案制的做法,规范了补正程序:一是对需要补正的复议申请发书面通知,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二是明确补正的期限,在补正期限内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该措施有效避免了申请人提出复议后又消极对待复议程序的情况,解决了部分案件长期搁置问题。
  (二)深入研判、加强沟通,进一步完善商标工作制度
  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注册和异议程序设计上作出较大改动,需要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及时更新和明确审查规则,商标注册当事人也应认真理解和适应这一变化,在这个过程中,商评委积极发挥了预判、协调、沟通作用,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
  ——加强事先研判,科学制定预案。
  通过对《商标法》修改内容和商标注册流程设计的深入研究,商评委预先对因异议人主体不适格引发的异议不予受理案件、因商品名称申报不合格引发的注册不予受理案件可能大幅增加这一情况作出评估。为高效解决集中爆发的大批量同类型案件,商评委深入研究相关审查标准,积极提出建议,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研判。
  ——深化沟通协调,集中解决类型化问题。
  就复议中出现的几个较为集中的问题,商评委多次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深入研究协商,明确解决原则和方案。针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商品申报补正通知不明确、不具体问题,经过充分讨论协商,商评委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共同确立了“一项原则、一个方案”,即商品审查应充分考虑消费者认知习惯和保证审查标准一致性的基本原则,对不符合上述原则的案件应多给予申请人一次补正机会的补救方案。商评委还提出了细化补正通知、公开审查标准、加快建设可接受商品数据库等三项建议。
  ——加强执行监督,积极做好应诉工作。
  由于2015年案件数量较大,部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不够及时。商评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强了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对当事人反映的履行不及时问题迅速沟通解决。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规定,2015年5月1日起,商评委代国家工商总局作出了维持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商评委代国家工商总局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共同出庭应诉,接受司法审查压力增大。新法还将“明显不当”增加为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依据,客观上要求复议机关加大合理性审查力度。2015年,经商评委复议又诉讼的案件有36件。商评委积极做好经复议案件的应诉工作,深刻剖析案件事实,认真辨析法理,重视与司法机关的庭审交流,努力促进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
  (三)回应关切、定纷止争,行政复议机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商评委始终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全面审查,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增强复议决定说理性,充分向当事人阐明法理,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及时研究回应,不拘形式有效救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获得了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充分认同和当事人的广泛认可。2015年,有高达62.5%的案件当事人得到了救济。
  ——完善窗口建设,继续推进复议便利化。
  针对咨询电话中反映比较集中的外国当事人公证认证的问题,商评委对网站上发布的《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所需材料》进行了相应调整,明确告知外国当事人启动复议程序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均需公证认证,并详细列明了公证认证手续的办理流程和效力。
  ——开通绿色通道,及时给予救济。
  2015年,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类型案件仍然较为集中。为了更好地实现商标注册便利化和服务“双创”,商评委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充分协商,根据2014年联席会议确定的补正原则为此种类型的案件当事人开通了绿色通道,以当事人直接更正相关瑕疵、撤回复议案件,商标注册管理机关迅速恢复受理的方式结案,最大限度地节约了行政成本,缩短了当事人等待救济的时间。
  ——加强调解和服务,积极促成和解。
  商评委注重复议工作方式方法,对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简单予以维持或撤销,而是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积极做好调解工作,以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为根本,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15年,商评委通过协调促成当事人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结案的比例达60.7%,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商评委作为复议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对存在问题的思考
  目前,商标行政复议工作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复议数据与商标确权程序数据尚不能实现共享
  目前,商标确权程序的大数据建设依托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而商标行政复议签报利用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办公自动化系统。考虑商标行政复议主要解决的是商标授权确权的程序问题,与商标评审工作解决的商标授权确权的实体问题并无实质上的差别,长远来看,商标确权程序数据与商标行政复议数据不能实现共享的话,不利于商标注册的大数据建设。另外,复议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如果复议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的结论,可能影响商标注册、异议、转让、撤销或商标评审的其他流程。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未充分考虑这一问题,关于复议的信息并不在系统中显示,导致复议的执行需要追回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的相关流程,造成程序空转和浪费。
  (二)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三方交流需进一步加强
  新《商标法》对异议程序作了较大改动,一是第三十三条对异议的主体资格作了相应限制;二是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直接核准注册,缩短注册流程。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2015年因异议主体资格不符合规定被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占全部复议案件的23.2%。其中,对主体资格证据的把握与实体审查的分界是个难题。目前已经有几起此种类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尚等待司法机关明确态度。另外,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列举的法律依据之外的法条提起异议的案件有增多趋势,涉及异议程序功能定位、商标注册便利化与商标注册稳定性关系的问题。对上述较困难的问题,亟须商评委与司法机关及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统一认识,明确相关法律适用,以积极应对司法审查压力增大的情况,增加复议决定的确定性。
  (三)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仍有待加强
  过去几年,商评委加大了宣传力度,将复议须知、典型案例、工作总结公布在网站以及有关报纸、杂志上,但上述资料较为分散,不利于当事人查找和参考。鉴于复议案件量呈现逐渐攀升的态势,为给当事人提供有效指引,宣传工作有待加强。下一步可考虑拓宽宣传媒介,除传统的报纸、杂志外,也可考虑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覆盖面广、传播快的新媒体上适时发表一些有关复议的文章。此外,要增强宣传的针对性,通过召开商标代理人座谈会、开展专题培训等形式,了解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宣传复议的具体做法及发展趋势,达到答疑解惑的目的。

□曹 娜


  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国法﹝2010﹞44号)的要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周期为一年,统计期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11日至下一年度的12月10日。为保证统计数据的连续性,2015年复议数据统计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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