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公告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9月29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43号京粮广场1层北大厅001号摊位的财物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京工商海经检强制字〔2015〕第10号)。我局已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京工商海稽查解除字〔2016〕第23号)。因无法与有关当事人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公告形式送达,自2016年5月10日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即2016年7月11日。
因无法与有关当事人取得联系,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发布本公告。通知你自2016年7月11日起6个月内,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领取相关物品。
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购的,由我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变价款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到我局认领。逾期,由我局上缴财政。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9月29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43号京粮广场1层北大厅002号摊位的财物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京工商海经检强制字〔2015〕第9号)。现我局已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京工商海稽查解除字〔2016〕第24号)。因无法与有关当事人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公告形式送达,自2016年5月10日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即2016年7月11日。
因无法与有关当事人取得联系,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发布本公告。通知你自2016年7月11日起6个月内,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领取相关物品。
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购的,由我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变价款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到我局认领。逾期,由我局上缴财政。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淀分局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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