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京工商朝大屯听告字
〔2015〕第848号
北京宇达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北京宇达盛业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5年6月30日,我们接到举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证明材料冒用法人安顺涛本人身份证及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北天司鉴字(2015)文书鉴字第102号]鉴定该公司成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系伪造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如下,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010—8463377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