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烟草广告新的“藏身术”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18日 A7 版)

  2015年《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和新《广告法》的叠加实施,极大地限制了烟草广告的传播途径,缩小了烟草广告的传播范围,有效遏制了烟草广告的发布,群众基本在视觉上不会受到烟草广告的冲击,因此造成烟草销售量剧减。面对巨大的销售压力,一些烟草经营者用更加隐蔽的方式发布广告,踩着法律红线边缘“起舞”,给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藏身之术
  1.公益变味法。发布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为烟草广告。但像“京烟首善”“烟草专卖,利国利民——××区烟草专卖局宣”之类符合公益广告规范要求的广告,进一步细想:公益似乎又有些变味儿,可是又有谁能阻止这种公益主题的形象广告呢?
  2.口头传播法。将烟草广告由视觉传播转为听觉接受,一些烟草销售点昭示:“本店为烟草现代终端销售示范店。”与普通店铺不同,有的示范店销售技能高超,在店里购烟,消费者能听到很多有关香烟的故事,如什么牌子的香烟在什么时候曾经是军需品,什么大人物爱抽什么牌子的香烟,以及有关香烟的趣闻轶事等。新《广告法》虽然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加大限制力度,禁止在任何大众传播媒介以及所有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但对于销售者此种口头推销烟草的行为,却没有规定,无法规制。
  3.有奖错位法。一些烟草经销商打着有奖活动的旗号,开展变相促销活动,如集烟盒换香烟、废旧烟盒做手工、摄影(少部分有吸烟形象)等活动,并开展评奖,参加者均可获不同奖项奖品,以此促进销售。有奖活动使一部分原本反对吸烟的家庭成员发生动摇,出现“男人吸烟、女人不再坚决反对”“我吸烟,你做手工领奖品”的说法。
  4.寓意穿透法。一些商家“与时俱进”,将微信、二维码等信息技术用到极致,通过大数据平台传播烟草广告。如消费者购买香烟时推荐扫店内的二维码,获得××奖品;成为微信会员后购买香烟可获得优惠;将烟草品牌编成戒烟的顺口溜、小幽默、小笑话等,给烟民找乐的同时传播烟草广告。
  5.概念误导法。用一些貌似健康的概念弱化烟草对健康的危害。一些烟草制品的包装上印有“低焦油”“淡味”“柔和”等词语,有的香烟盒上标示“廿支装淡雅香品类香烟”“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成果产品”等语句,误导消费者。
  6.维权变异法。通过正当维权的形式,使消费者在提高辨别真伪水平的同时传播烟草品牌。如标题为《这些烟竟然全是假的!以后千万别买了》的文章中,列举了中华、南京等香烟的山寨版——“大中华”“雕刻版南京”等,通过真伪鉴别的方法,宣传正品烟草品牌。这种借打假维权传播烟草广告的方式貌似不违法,但仔细想想又觉得不对劲儿。还有的广告变相鼓励吸烟,如某浏览器上的“大中国,假货多,请注意:以下这些牌子的香烟不要再抽了,都是假货”的链接,点开后,首先映入眼帘的是“进来点个烟再唠”。
  7.隐性植入法。部分烟草经销商通过一步步打“擦边球”,不断试探烟草广告可能的传播途径,隐性植入画报、影视等文艺作品中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某浏览器发布的文章中,笔者发现,在介绍各省的概况时,还夹杂着“各省最著名香烟:看你家乡是这烟最多吗?”等内容,画面是各省名烟包装。

监管之难
  上述烟草广告的藏身之术,为监管带来新的难题与挑战。
  1.监测难。“游击式”的烟草广告时隐时现,微信、二维码等新型广告方式可随时删除,口头传播的烟草广告传播时间、地点均具有不确定性,现有监管力量、技术手段等明显不足,监测不到,监管不易。.
  2.取证难。上面列举的烟草广告藏身之术,取证及证据固化的困难显而易见:电子数据随时出现,随即消失;口头传播要解决何时传播、向谁传播、找谁取证的问题,证据何时出现也不可预知,加之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不配合,很难取得相关证据。
  3.认定难。一是违法认定困难。烟草制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特别是终端经营者,烟草广告做得非常隐蔽,变化多端,很难依据现有法律给予认定。二是主体认定难,如某浏览器出现的各种“香烟包装荟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查找困难,加上为规避风险建立攻守联盟等因素,造成主体认定困难。
  4.查处难。烟草制品的经营者千方百计地打“擦边球”,规避法律法规,例如“一切皆有可能”的软性、隐性植入广告,不仅令消费者防不胜防,也给监管部门带来新的难题,需要解决如何查处、依据什么查处、查处对象是谁等问题。

应对之策
  1.提高广告监管干部队伍素质。
  一是抓基础,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解决要管的问题。加强新《广告法》的学习和培训,对烟草广告开展深入研究,为实施有效监管奠定坚实的知识基础。
  二是找方法,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会管的问题。依据烟草广告知识,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找出解决问题之策。
  三是要结果,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解决能管的问题。我分局在新《广告法》施行之际,开展了净化辖区广告市场秩序、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针对烟草广告,我分局加强与烟草专卖局的沟通,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宣传新《广告法》,赠送新法读本、画说新《广告法》等宣传材料100余份,采取指导在先、执法在后的方法,提示其在2015年8月31日前,按照新《广告法》的规范自查自纠。我分局还制定了《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意见》,加强对烟草终端销售店的检查,逐一开展行政提示、指导,受到经营者欢迎。新法施行后,我分局加大对烟草经销商抽查、检查的力度,不让烟草广告脱离监管“靶向”。
  2.以正面宣传的公益广告反制烟草广告。
  加强对烟草广告研判分析,掌握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以广告管广告,用公益广告占领区域优势媒体。我分局加强对区电视台广告部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广告审查水平;开展新《广告法》社会宣传,在区电视台开办《消费播报》栏目宣传新《广告法》,相继播出“烟草广告不要藏”“保健食品广告对症看”“酒类广告要守法”“代言广告须知”等内容,用正面宣传挤压违法广告发布空间,让违法广告发布者敬畏法律,有效遏制违法广告的发布。
  3.科学解释新《广告法》或制定细化规定。
  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发布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仍有一些规定有待细化。如烟草广告的概念过时;大众媒介没有明确的定义,软性植入、小众媒介等并未包括在内,一些小型的互联网平台可能成为打“擦边球”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如某小型网站的“认识这五种香烟品牌,你就是老烟枪”,里边有春城、翡翠、老中华等香烟包装。而且,烟草广告登记取消后,会出现新的监管盲区。期待对新《广告法》作出更精准的释义或制定细化规定,准确界定相关概念,让烟草广告无处藏身,取得有力的打击实效,为控烟禁烟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北京市工商局延庆分局商广科 王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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