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20日 A9 版)

  济高市监撤字〔2016〕
第22号

  当事人:济宁禄智研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智研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周飞宏,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制品(不含稀贵金属)、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销售;食品的销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6年7月27日,我局接到济宁市任城区工商局《案件移送函》,济宁市任城区工商局在调查济宁信达企业代理有限公司涉嫌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登记案件中,发现禄智研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为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实:2015年7月20日禄智研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超在没有股东周飞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向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禄智研公司的设立登记,并提交了以下登记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3)股东决定,(4)公司章程,(5)股东身份证明,(6)公司住所使用证明,(7)法定代表人信息,(8)董事、监事、经理信息,(9)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通知书。其中,企业登记材料中股东签字系代理人李超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公司住所证明及租赁合同系代理人李超隐瞒双方当事人私自制作。禄智研公司注册后,对外签订国际贸易协议,涉嫌诈骗案件。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当事人企业信息: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2.禄智研公司登记材料:证明当事人向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禄智研公司的设立登记;
  3.公安机关提供的对李超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代理人李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4.公安机关提供的驻卡拉奇总领馆经商室发送给山东省商务厅的事务函复印件:证明禄智研公司注册后,对外签订国际贸易协议,涉嫌诈骗案件;
  5.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在当事人登记住所地查找不到当事人。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提供人的确认。
  我局于2016年8月2日作出了济高市监告听字〔2016〕22号《行政撤销决定告知书》,并于2016年8月4日在《中国工商报》进行公告送达,在规定的时间内,禄智研公司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已构成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济宁禄智研进出口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撤销登记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宁市浣笔泉北路17号,电话:0537-2967283)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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