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22日 A5 版)

  京工商朝双井听告字
〔2016〕第24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中建金远(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中建金远(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经我局准予设立,设立时公司名称为北京锦和景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农光南里1号楼621室,法定代表人:林雪,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2014年1月24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建金远(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2月2日,我局对中建金远(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注册地址。2015年2月11日,我局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京工商朝企协字〔2015〕1号),请求该局协助调查此注册地址是否登记。同日,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即回复我局,“根据你单位的申请,现将农光南里1号楼621号的房屋查询结果通知如下:未查询到上述房屋的相关登记信息。”2015年3月9日,我们对中建金远(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磊杰进行了询问,调查结果为:一、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均为中介代办,在名称变更登记办理过程中所提交的中建金远(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中“尚磊杰”的签名均不是尚磊杰本人签署;二、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过程也由中介代办;三、变更过程尚磊杰向中介支付7万元人民币,变更过程不知情。中建金远(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中建金远(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志钢、孙振全
联系电话:010—6733712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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