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字典是未注册驰名商标还是商品通用名称引发诉讼

商务印书馆状告华语教学出版社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01日 A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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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下称商务印书馆)诉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语教学出版社)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
  商务印书馆创立于1897年,在辞书领域先后出版了《辞源》《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英华大词典》等。商务印书馆称,自1957年至今,其已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2016年4月,《新华字典》创下吉尼斯世界纪录,被列为世界上“最受欢迎的字典”和“最畅销的书”。新华字典已经成为公众熟知的字典品牌,构成驰名商标。
  商务印书馆表示,华语教学出版社擅自生产和销售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实用《新华字典》修订版等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且部分字典与商务印书馆在先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特有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造成了严重的市场混淆。
  因此,商务印书馆将华语教学出版社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华语教学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禁止其在辞书产品上使用与新华字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商务印书馆各项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0万元。同时,商务印书馆请求法院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针对商务印书馆的诉讼主张,华语教学出版社认为,《新华字典》的编纂属于国家主导的建国初期社会公众汉字扫盲项目,《新华字典》的命名、编纂、出版、发行均由国家推动产生,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人无权要求独占使用该辞书通用名称。此外,不同版次的《新华字典》有不同的编纂者,包括新华辞书社、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等,这些编纂者可视为相应版次《新华字典》的作者,商务印书馆无权就新华字典主张商标权益。
  华语教学出版社还认为,“新华”意指“新中国”,本身没有商标标识性功能,属于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通用词汇。另外,相关证据证明,至少有30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种以“新华字典”字样为正书名的辞书类图书。因此,新华字典已成为辞书通用名称,商务印书馆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关于不正当竞争,华语教学出版社指出,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的包装、装潢采用的是普通的上中下结构设计,即上部为书名,中部为版次及商标,下部为出版单位名称,均属于行业内通用装潢设计,不具有显著性及独创性;其早在2006年就开始在系列图书上采用了上下双色的装潢设计,并未抄袭《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设计。
  据了解,该案将择期宣判。

□周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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