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庆河南查处网络“炒信”案看网络交易违法规制及信用建设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02日 A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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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案例一:蓝天店主网网络“炒信”案

  办案单位:重庆市工商局巴南区分局
  处罚内容:罚款20万元
  处罚日期:2016年5月
  杨某凭借从事过刷单的经验,于2011年开办了网络刷单平台蓝天店主网,当起了店铺和刷手的“中间人”,并从中渔利。按该网做法,店铺和刷手必须在蓝天店主网上注册成会员,方可发布和接受刷单任务,网站以虚拟的“点”进行交易兑换,杨某以店铺购买“点”与刷手兑换“点”的差价获利。
  店铺除了需购买“点”发布任务外,还需通过支付宝交纳与刷单商品等值的押金给杨某;刷手刷单时需垫付货款支付给店铺,完成刷单货物的购买、确认收货以及发布好评的整个流程后,向蓝天店主网提交相应证据,才能得到完成刷单任务的“点”,并通过二手物品交易链接,由杨某用支付宝购买该二手物品,收回垫付的货款。
  整个刷单流程模拟真实交易,只是空单流转,整个利益链条中杨某、刷手、店铺三方都各取所需,杨某靠“点”交易兑换差价获利,刷手获得刷单收入,店铺付出刷单费用并收获虚假的销量、好评和商业信誉。截至2016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蓝天店主网进行调查时,据蓝天店主网后台财务数据统计,该网站累计注册会员19万余人,涉及电商数万家,累计用于刷单的交易流水超过1.06亿元,蓝天店主网上还留有各个会员用于刷单的流水余额总计121万元。
  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重庆市工商局巴南区分局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杨某处以罚款。

案例二:河南爱思亿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交易案

  办案单位:河南省工商局
  处罚内容:罚款19万元
  处罚日期:2016年9月23日
  河南爱思亿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2014年10月开始,通过其运营的网站从事网络刷单“炒信”(虚构交易)行为。卖家客户通过在当事人网站上注册账号并充值,充值款项包括卖家客户商品货款和虚构交易操作手续费。卖家客户在当事人的网站上发布虚构交易需求信息后,对应的商品货款和卖家客户应付虚构交易手续费直接从客户平台账户余额中扣除。
  卖家客户在当事人网站上发布虚构交易需求信息后,当事人根据卖家客户发布的虚构交易需求信息,通过到QT和YY网络语音社交平台寻找网络刷手进行虚构交易。QT和YY网络语音社交平台上的网络刷手完成虚构交易任务后,将虚构交易订单信息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将收到的虚构交易订单信息填写在其运营网站上,告知卖家客户。QT和YY网络语音社交平台上的网络刷手完成虚构交易订单后,当事人将其操作虚构交易的商品货款和操作手续费转账给对应的网络刷手,由此完成一次(单)虚构交易。
  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从事虚构交易业务服务的卖家客户数量为1555家,虚构交易订单总量为3978996单,整个业务流程中涉及的款项类别分别如下:收取卖家客户“商品货款+5元/单手续费”,支付给网络刷手“商品货款+4.5元/单手续费”。当事人从中赚取差额0.5元/单的手续费。当事人涉及虚构交易现金流水共计1398899841.79元(其中卖家客户代购款项1379004861.79元)。当事人共计收取虚构交易手续费19894980元,扣除支付给网络刷手虚构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成本后,当事人违法所得共为400748.5元。
  河南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所指的虚构交易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局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

办案人员谈查办蓝天店主网网络“炒信”案体会——加强协作固定证据教育惩戒须双管齐下

办案难点
  在查办此类型网络刷单案件时,执法人员处理难度较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违法主体定位难。由于网络刷单案的特性,交易的参与方、关联方、平台管理方都是通过线上交流,网络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使执法人员在对网络上的虚拟主体和现实中的实际主体确定对应关系时变得很困难。准确把握网络违法主体的具体位置,是规制网络违法行为的首要条件。但是,从事网络违法经营的人员一般都有较高的警惕性以及相应的技术防范手段,如通过更改IP地址、选择在公共场所上网等多种手段来逃避执法部门的定位及监管。
  二是违法证据易灭失、难固定。网络刷单案件的流程较多,所使用的通信工具、交易工具的种类也纷繁复杂,同时由于刷单案一般参与人数众多,稍有被查处的信息的外泄,在现场以外的技术人员就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毁灭或者修改证据,给执法带来很大的难度。

案件处理
  针对违法主体固定难的问题,办案机关主动联系了阿里巴巴公司平台治理部,仔细梳理前期情报数据,利用注册账号进入蓝天店主网进行调查,锁定了该网站上用于充值的支付宝账号。依托阿里巴巴公司的“大数据”,办案机关确定了该支付宝账号的近两年流水情况、对应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IP地址,执法人员对确定的IP地址所对应的3个不同的地址分别走访、摸排、分析,最终确定了当事人杨某近期活动最频繁的地址,将虚拟主体予以确认。
  在本案中,工商部门预先谋划,综合考虑了此类案件证据难固定、易修改等特点,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方案。执法人员会同技术人员在现场第一时间控制了当事人杨某的电脑,并禁止杨某与外界联系,以防外部技术人员破坏数据,同时利用杨某提供的蓝天店主网最高权限管理员账号密码,在现场固定当事人电脑数据的同时,在重庆市工商局重庆智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同步地进行证据确认,以防遭到当事人的恶意篡改。虽然在5月18日后蓝天店主网的服务器关闭了网站的部分查询统计功能,但是办案机关通过上述取证方法,仍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网站的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证据的灭失。

案件思考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就规制杨某组织“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三方面思考。
  一是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面广。5年时间里,杨某通过运营蓝天店主网的流水金额超过1.06亿元,获利丰厚。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制虚构交易行为的专门条款较少。在法律适用上,只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刷单”这一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其他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刷单”这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并无明确规范,工商部门只能依据现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确定其违法行为;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转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是建议从立法层面加强规制网络违法行为。本案中,相对于当事人杨某的违法收入,其违法成本显然过低。因此,办案机关建议国家立法层面加大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规范力度,尽快出台专门规制新领域、新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最终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办案探索
  在本案中,蓝天店主网上的会员可用活动余额,即各店铺用于刷单所支付的货款保证金以及各刷手兑换“点”或者收到的货款,共有121万元。经调查,这一部分资金是全部用于刷单违法行为的,在杨某控制之下。
  办案机关认为,如果放任资金归还到各个刷单会员(刷手)手中,不加以惩治,那就达不到执法的根本目的。这会让刷手误认为刷单行为并不违法,从而在其他的网站上继续进行刷单,甚至助长刷单违法行为,这样处理于法理、情理不合。
  对此,办案人员大胆探索,对这121万元采取了监管措施,并以公告形式告知各蓝天店主网的刷单会员到工商部门接受调查,借此达到惩戒和教育的双重目的。

□重庆市工商局巴南区分局执法支队 陶 奕


案评一 剖析“炒信”的动因及危害

  重庆、河南两地查处的“炒信”案件体现了我国监管部门的整治力度。由于“炒信”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加之我国没有专门法律来规制,导致外部规制“炒信”行为的规则无论在理论基础还是时效性等方面都存在滞后性。因此,要探寻“炒信”的规制方式,必须回归“炒信”的缘起以及行为路径,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制
  什么是“炒信”?学界目前尚无明确的定义。从平台实践看,“炒信”主要是虚假交易,即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是针对互联网平台的评价规则,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良好评价、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等不当信用利益的行为。

“炒信”缘起的三大动因
  平台信用、主体虚拟化和评价体系,是“炒信”现象产生的三大动因。
  一是“平台信用=价值”是“炒信”兴起的原始动机。在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中,信用是促成交易发生和完成的重要因素,甚至决定着交易的实现。电子商务模式鼓励卖家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以及服务来提升信用水平,从而获得更高的搜索排名以及更多的流量分配,而销量的提高以及好评又直接提升卖家的信用评分,形成良性的循环,使得信用等于财富。正因为电子商务交易重视信用的价值,也催生了“炒信”。
  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以及互联网征信的发展,信用的财富变现呈现多元化,因此,平台的信用价值让“炒信”有利可图,而当前的规制手段还未完善也让“炒信”有可乘之机。
  二是网络交易主体虚拟化、账号实名制难以实现,加大了“炒信”的规制成本。正是由于网络交易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各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消费欺诈行为日益突出。当前,电商平台采取的是买家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方式,一个自然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可以拥有不同的账号。不同平台之间的账号生成体系也与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无关,通常是与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平台的账号(QQ号码、微信号)等相关联。在这种情况下,“炒信”行为的实施者可以创建无数个账号,并通过账号实施合乎平台信用体系评价指标的交易行为,从而短时间内为特定的商家积累起本该经年累月才能拥有的信用评价。
  查看国外的立法经验,韩国是全球首个强制推行网店实名制的国家,已通过立法、监督等方式,对门户网站、网上交易平台、网络论坛、网络邮箱、博客以及网络视频等实行实名制管理,对违规网站最高可罚3000万韩元。韩国信息通信部通过伦理委员会对网络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韩国信息通信部还建立了网络名誉纠纷调解部,专门处理网络名誉侵权行为。
  三是从评价体系上,评价维度较窄也是“炒信”猖獗的重要原因。“炒信”所针对的是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卖家当前的“炒信”行为,正是由于信用直接驱动电子商务交易的发生以及完成,卖家存在提高信用的需要,才催生了“炒信”的黑色产业发展。
  部分电商平台信用评价体系比较情况
  通过上图显示的信用评价体系可以看出,单品销量及买家评价成为卖家信用评价的基本指标,提升单品销量以及买家的评价可以提升卖家的信用评级,进而利用平台企业的信用转化渠道,将信用转化为财富。

“炒信”进化三阶段
  根据“炒信”行为的特征和规模,可将“炒信”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互刷信誉时代。互刷信誉是最原始的“炒信”形式,也是最费时费力的方式。这主要通过组织有“炒信”意向的电商串联到一起,互相“买”对方的商品来实现的。这些交易都是虚假的,不发货,仅对冲货款,然后直接换一个好评。
  第二阶段是“套拍”时代。2003年至2008年,“套拍”发展较为迅速。网店数量不断增加,其中有些电商干脆开起了“炒信”公司。这些“炒信”公司专门开发了“炒信”软件,对各地有“炒信”需求的电商进行不对称虚假交易。
  第三阶段是出现专业“炒信”平台。2008年至今,“炒信”行为出现了“只派不买”。这不仅需要专业的机构,更需招募专业的买手。如浙江省工商局查处的“炒信”网站傻推网,在全国招聘大量的专职买家,每天24小时不停地拍商品,而他们每拍一次,电商就会给一次提成。

“炒信”危害远超想象
  “炒信”是现代商业社会的巨大毒瘤,其危害远超想象。
  一是“炒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由于无法面对面进行交易,不能接触到真实的商品和服务,只能凭借图像和经营者的商誉和商品、服务的信誉下决心进行交易。而“炒信”使消费者无法获得真实的信用信息,被虚假的“炒信”信息所蒙蔽,作出错误的交易决定,造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据媒体报道,武汉某大学生张某曾经卧底某刷单平台,他于当年2月5日晚上11时收到任务,帮助一家名为“诺众个人护理专营店”的电吹风卖家刷单。从当晚11时到次日中午12时,该网店指定款吹风机的交易量从5513件上升至5673件。通过虚假评价,该店的信用评价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
  二是“炒信”妨害了同行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根本在于把更多的商品和服务推销给消费者,在消费者需求量确定的前提下,同业竞争就成为决定的因素。“炒信”通过炒作实现自身信用评价超过同业经营者,这必然损害同业经营者的利益。对此,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施行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刷单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可对商家进行查处,竞争对手也可进行举报。
  三是“炒信”对整个电子商务生态也是一种巨大的损害。提供网络交易的网络平台,已经形成以交易平台为核心的商业生态。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炒信”活动,是在损害整个电商商业生态的信用体系。如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假货,损害的不仅是商家的信用,也是整个网络交易平台的信用体系。

□案评人 聂东明(阿里研究院)



案评二 从四方面构建电商信用体系

  临近“双11”,阿里巴巴、京东等8家电商企业共同签署了反“炒信”协议,在相关部门指导下,“炒信”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严惩。由此,在电商诚信建设方面,我国又向前迈进一步。目前,网络“炒信”案件层出不穷,动辄就是涉案金额上亿元的大案。像重庆查处的蓝天店主网用于刷单的交易流水超过1.06亿元,河南查处的爱思亿欧公司涉及虚构交易现金流水近14亿元。除了虚假交易,合同诈骗、网上售假、违法广告、消费侵权等违法行为也是影响电子商务诚信发展的主要问题。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须加快电商诚信方面的建设
  目前,电子商务发展主要存在五个问题: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信用评级机构资质、依据标准不统一,致使评级结果缺乏有效性和权威性;二是我国市场法制建设有待健全,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三是我国信用系统还未建立起健全的诚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行业自律尚未形成;四是网络购物的虚拟性、技术上的特点都不可避免地导致买卖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五是社会诚信意识差,失信成本很低。
  针对上述问题,解决电子商务中的诚信问题要从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入手。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极其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行业、企业、消费者以及传媒各方通力合作,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采用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实现。

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活动模式,每一次交易都要涉及多方参与者,包括参与交易的双方、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物流公司等,每个参与者都要承担一定的信用责任,共同营造诚信环境。
  当前电子商务平台都是各自建立一套信用评价制度和体系,分别有各自的评价规则,导致很多不法商家转换阵地。此外,重复评价也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
  对此,应大力构建电子商务行业信用体系。该体系的建成有利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执法工作,也有利于对失信者进行惩处。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签订和履行的是电子合同,交易全部信息的电子数据存储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器中,可以直接用于对交易者信用的分析和评价,因而电子商务领域比传统商业更易建成信用体系。

加强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已经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信用法律规范,但还不够全面和完善,应完善涉及行业诚信管理、信用中介机构管理、企业信用管理和消费信用管理等相关信用管理机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的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予以惩罚,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
  完善现行的法律体系十分必要。我国在《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的特点,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并留出发展的空间。另外,还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环境和交易特点,建立电子交易法律及相关制度、电子支付制度、信用卡制度等。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还很多,如电子商务下的税收问题、司法管辖权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也应尽快解决。
  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网上售假者的惩罚力度。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由售假方赔偿的“退一赔一”提升为“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大量小额交易,这种赔偿额度通常不够消费者进行维权的综合成本,再加上维权周期长、举证难等阻碍因素,绝大部分买家不会起诉维权,从而纵容大量小商品卖家继续在网上售假。因此,我国应设立更为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升制假、售假者的违法成本,降低对制假、售假者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门槛。
  同时,应大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的作用,逐步健全电子商务的社会信用体系。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大力发展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行业信用体系,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信用体系,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以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信用体系。

加强电子商务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必须依靠高科技手段。应不断加强网上安全认证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如数据挖掘技术的开发、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信用系统数据平台建设、数据仓库的整合与数据采集等。应加快建设政府信用相关数据标准以及信息的采集、交换和存储标准,完善电子签名、CA认证等服务体系,加快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建设,建立完善的电子政务技术平台,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创造条件。
  同时,应大力扶持社会化、专业化的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发达的第三方服务体系可以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系统的实际应用提供稳定和强有力的支持,使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确保客户的交易在安全、诚信的环境下进行。

明确平台责任,加强行政监管
  从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出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有赚取利润的权利,自然有付出成本去强化监管的义务。当前法律法规仅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缺乏可操作性方面的具体规定,因此难以落实和执行。
  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应实行宽进和事中事后严管的模式,让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电子商务领域需要社会化治理,工商部门在监管中要充分依靠平台、网商、网民和专业机构,采取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动态治理;工商部门开展电商领域监管工作过程中,要注重治理创新,用创新的思维和手段来实现治理转型升级。
  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还有理论、技术、政策等多方面问题等待解决,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相信随着全社会诚信意识的增强,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必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案评人 吕晓炜(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网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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