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02日 A9 版)

  京工商朝望京听告字
〔2016〕第75号

北京高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北京高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我局提交材料将法定代表人由李哲变更为王瑞津,并将王瑞津备案为你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经查,王瑞津于2011年5月6日在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永顺派出所补办了身份证,身份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11年5月6日,而你公司2014年8月4日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中王瑞津的身份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06年6月24日。此外,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北天司鉴[2016]文书鉴字第155号鉴定文书证明你公司2014年8月4日提交的“申请并郑重承诺”及你公司“第2届第1次执行董事决定”上的“王瑞津”签名不是王瑞津本人书写,王瑞津对上述事实毫不知情。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情节严重。在案件调查期间,我局办案人员通过你公司注册地址和电话等方式联系你公司均无法取得联系,你公司没有在住所地经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撤销你公司2014年8月4日的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施洪波 连鸿飞
联系电话:010—6470773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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