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08日 A9 版)

  京工商朝团结湖听告字〔2016〕第163号

无名: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无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根据举报,我们于2016年10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丰联广场东南侧发现一商户销售new balance牌运动鞋70双,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现场找不到实际销售者,将侵权商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new balance牌鞋70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郭绪新、吕秉生
联系电话:010-8558930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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