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09日 A9 版)

  本局对北京新思丽商贸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一案已经调查终结,因无法查找北京新思丽商贸有限公司,现公告送达本局京工商通企监许撤字〔2016〕第5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现特此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如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通企监许撤字〔2016〕第5号北京新思丽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4月22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缴回营业执照。逾期不缴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通州分局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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