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朝处字〔2016〕第12453号
当事人:北京安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6办公1T01内08号
房屋注册号:110105016889378
法定代表人:代步杰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4月13日,未经登记,擅自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二区205楼北,设立北京安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劲松店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的易拉宝宣传展板、对外散发宣传单及门头上方的电子屏等宣传了“固定年化收益8%-16%等广告内容。其中,易拉宝宣传展板及宣传单宣传了月满赢、季满赢、双季赢和安稳赢等项目,月满赢年化收益为8%-9%,季满赢年化收益为8%-12%,双季赢年化收益为9%-14%,安稳赢年化收益为12%-16%。广告费用550元。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宣传彩页、照片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保收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七日内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如下:罚款100000元。
我局于2016年7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