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布十大网络违法典型案例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16日 A6 版)

  近日,河南省工商局公布查处的十大网络违法典型案例。今年以来,河南省工商局坚持“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的工作思路,认真组织开展了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省工商系统共网上检查网站(网店)65643个次,实地检查网站、网店经营者23111户次,删除违法商品信息250条,责令整改网站(网店)320个次,已提请关闭网站138个次,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10个次,查处违法案件164件。以下为十大网络违法典型案例。

孙某从事传销案
  孙某加入“韩国某化妆品”组织平台并注册成为会员,并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长期在河南省息县大肆发展女性下线会员。“韩国某化妆品”组织内部有明确的新成员加入条件和奖金、晋升制度,对组织发展贡献越大,晋升空间越大,获得的报酬越多。当事人引诱新会员交几千元加入组织,获得晋升店长的资格,发展成员越多提成越多,但是一旦交钱不能退钱退货。当事人规定,新会员交4.2万元晋升店长后,就可以从上线那里获得价值6万元的韩国某化妆品;对于发展5名下线、业绩达10万元以上的主任级会员,该组织给打款金额(包括其发展的所有下线的打款)的17%作为奖励。
  息县工商和质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列》的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列》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于2016年6月8日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某银行郑州分行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5年5月21日、9月7日,某银行郑州分行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目前已代理销售10家公司近170支开放式基金并与多家基金公司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最佳基金投资选择”以及“抗降息最佳产品——某银行‘大额存本取息’储蓄产品,降息不降收益,5年期利息提前得”微信广告。同时,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反复使用绝对化禁用词语“最佳”,描述其金融产品与服务。
  郑州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洛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上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6年4月,洛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销售一款项链时发布广告,使用了“魔力原创,全网首发,原创专利,时尚人士的新宠,独家原创做工精致细腻、造型独特可搭配服饰出席不同场合”的宣传用语,并在广告中展示了此款项链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执法人员登录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得知,此款项链的专利权于2014年2月19日被授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用于首饰及项链的装饰吊坠。2015年10月28日,由于没有交纳年费,此款项链的专利权已被终止。
  洛阳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办网店虚假宣传案
  2015年12月23日,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网店销售点心。当事人在其网店上宣传其产品深耕烘焙20年,所使用红枣为19年树生新疆枣。经调查,当事人未达到深耕烘焙20年的生产工艺,也不能确定所使用红枣全为19年树生新疆枣。
  河南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美团网平顶山站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案
  2016年3月,工商人员进行网络检查时,发现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美团网平顶山站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平顶山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

淇县某医院利用网站虚假宣传案
  2015年12月,百度驻河南省鹤壁市业务人员联系淇县某医院,在百度网站订制网页为当事人作宣传。当事人向其支付了1000元的费用后,在百度网站的网页上开始宣传,并在治疗方面重点介绍了该院专业治疗肾病的优势,突出了“某肾病专科医院”字样,着重宣传了“该院肾病疗法荣获国家‘十一五’中西医结合肾病重点推广项目。”据调查,当事人宣称的“肾病专科”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
  鹤壁市淇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2016年6月16日,淇县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温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发布广告谎称取得QS标识案
  焦作市温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上销售紫薯条、山楂干、糖姜片、酸甜角、雪梨干、半边梅、无花果干、铁棍山药豆等小食品时,发布食品广告网页中都使用了“QS商品具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准入标准”用语。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并未取得QS标识。温县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16年6月22日,温县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8万元。

濮阳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促销广告赠送商品及服务未明示案
  2016年3月,濮阳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在其自有公司网站首页上发布了“某装饰16周年庆典 建材联盟惠不可挡”“18大家居建材品牌厂商齐聚,狂送100万”的促销广告。在广告内容中,当事人没有明确表明“狂送100万”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方式。
  濮阳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局于2016年8月19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鄢陵某商贸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15年7月,鄢陵某商贸有限公司设立了具有独立域名的运营网站。该网站自运行之日起,在网站的末页下端加载了该经营性网站免责条款链接,单方面设立了免责条款共计15条。这些免责条款有“第三条:本站有权在发现了其网站上显现的产品及订单的明显错误或缺货的情况下,单方面撤回任何承诺。同时,本站保留对产品订购的数量的限制权。第四条:本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告知用户的权利,本站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第七条: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等内容。
  许昌市鄢陵县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2016年8月,该局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濮阳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用手机网络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6年4月,濮阳市某教育培训中心赵某与濮阳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联系并互加微信,为该中心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濮阳市2016年市直学校公开招聘教师316名……免费试听课,还有免费资料相送”以及“那个谁,不服来比通过率、通过率最高!”以及“协议班,4900不过退费”。当事人通过微信将广告费1600元转账至刘某微信账户。案发时,当事人立即对其违法广告进行删除。
  濮阳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濮阳市致远教育培训中心发布的广告内容包含明示教育、培训效果保证性承诺的情况下,仍为其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濮阳市工商局于2016年5月30日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核对广告内容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河南省工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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