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17日 A9 版)

  京工商朝处字〔2016〕第12665号

当事人:北京恒源正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8号楼507室
注册号:110105013489062
法定代表人:王理忠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30日在申请办理该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材料时其中(2014年6月30日法人承诺书、公司章程)、《北京恒源正信投资有限公司第3届1次股东决定》、《北京恒源正信投资有限公司第3届1次执行董事决定》张华浜与王理忠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曾艳平与王理忠的《出资转让协议书》上王理忠签字笔记,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是王理忠本人书写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撤销当事人在2014年6月30日公司变更登记时王理忠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变更登记。
  2015年4月17日,我局向被询问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商务听告字(2015)第28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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