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23日 A9 版)

  京工商丰处字〔2016〕第2089号

当事人:北京爱车喜刷刷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号院12号楼425室
注册号:91110106MA001N9B2Q
法定代表人:谭莉
  经查,当事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总部基地188号16区1号楼5层从事“爱车喜刷刷”品牌特许加盟、品牌代理经营活动。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当事人为了吸引客户,发展加盟商,在自设互联网官方网站(https://www.aichexss.com)上发布广告,在“项目介绍”栏“利润分析”科目制作2个表格;其一“爱车喜刷刷上门洗车创业店分析表”表格,对办卡洗车、单次洗车、抛光打蜡美容3个服务项目分别就“收费、成本、毛利、数量、月利、年利”进行分析,得出“办卡洗车”年利216960元、“单次洗车”年利33120元、“抛光打蜡美容”年利72000元;其二“月度经营成本”表格,就“员工成本、宣传成本、其他支出、总支出、年度总支出”进行分析,得出“年度总支出”43200元;最后得出年度“总体纯利”278880元的结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当事人与加盟商签订1份“爱车喜刷刷”加盟店特许经营合同。
  我局于2016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行为。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如下:罚款60000元。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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