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26日 A5 版)

  郓市监工商催字〔2016〕3302号

仝桂香:
  本局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郓市监工商处字〔2016〕355号),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罚:一、没收102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合格40//氧乐果农药;二、罚款70000元,上缴国库。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农业银行郓城县营业厅缴纳罚没款70000元,滞纳金700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目敏
联系电话:0530-6522784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1日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